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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城乡居民共享平等的养老保障——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制度并轨

2014-12-09陈秀豪

今日海南 2014年8期
关键词:档次经办年限

□陈秀豪

5月13日,《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获准通过,于6月17日公布施行。这是我省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和最新成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建设”“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全体居民”等精神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成果;是贯彻省第六次党代会“以全省整体和一盘棋的视野,打破行政区划的壁垒,统一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努力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加快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对国务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会及2014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省级统筹步伐”的具体落实。

《暂行办法》的颁行,对于破除城乡分制的二元结构,推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建设,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暂行办法》保持我省已有《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两项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制度模式,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让城乡居民共享发展成果,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和服务可及性,覆盖范围更加广泛,筹资渠道和方式更加丰富、弹性更大,增强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公平性,保障水平更高,强化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经办、管理、服务、监督及新老制度的衔接、特殊人群权益保障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

十七大以后,我国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在引导居民参保的同时特别注重政策优势的驱动效应,给予参保居民较大的优惠。只要缴纳最低档次的社保费,在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就能获得由政府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保障,并且按照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助,居民多缴,政府多补,养老金与缴费档次和年限挂钩,形成在政府财政支撑下,具有突出国家保障意义的制度模式,从而引导更多居民参与到保险制度体系内。

《暂行办法》更加强调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中主导作用,明确各级政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增强了各级政府在居民养老保险中的财政责任。

一是缴费补贴提高,从最低缴费档次,给参保人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基础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10元的补贴”,比新农保和城居保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5元翻了一番,切实落实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居民多缴,政府多补。

二是待遇水平提高,政府全额支付符合条件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步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增加,从原来的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增加2元基础养老金调整为4元。

三是明确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兜底责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基金支付,社会统筹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财政给予弥补。

四是注重和完善对特定人群的缴费补贴,明确对独生子女户、低保人员、五保户、伤残人员及优抚对象等的缴费补贴。另外,《暂行办法》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在政策制度建设、业务规范、经办管理服务、基金管理监督等的具体职责,确保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统筹兼顾种类人群,缴费设计更加合理

为了使更多的居民参加到城乡居保制度内,《暂行办法》除了从制度上确保了城乡适龄适格人群全覆盖外,在筹资方式和缴费档次上作出更加切合实际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一是坚持社会统筹和个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完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鼓励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提供资助,增加筹资渠道,保障资金来源,确保制度可持续运行。

二是适应不同参保人的需要,增设个人缴费档次,提高缴费上限,从新农保和城居保的5个和10个档次增加到13个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数额也从1000元和2000元提高到3000元,使参保人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有更多的选择;同时,为了防止通过提高资助以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套取政府补贴资金,对社会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补助、资助金额作出限制性规定,从新农保办法的“补助和资助的最高限额为当年最高缴费标准的3倍”修改为“补助、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是注重对特定人群、特定情形的权利保护,通过政府补贴保护弱势群体,如对伤残一二级以上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费;对享受低保人员、五保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财政为其缴纳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给予一般参保人员补贴外,另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财政补贴。此外,对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予以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对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员参保缴费也作出规定,承认其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刑满释放后可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保障水平提高,待遇计发更加人性化

一是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当期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2014年下半年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20元,并明确逐步拉平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二是提高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且视同缴费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突破原来对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

三是包括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的个人账户资金完全归个人所有,修改原新农保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个人账户资金退还扣除政府补贴的规定。

四是对领取待遇参保人死亡后丧葬补助作出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火葬后,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五是已参保老农保且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六是对被刑事处分的参保人领取待遇予以明确: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领取相应的待遇,服刑期间待遇不予补发;已享受待遇参保人受刑事追究服刑期间待遇停发,刑满释放后重新计发待遇;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的人员可继续领取待遇;服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遗属待遇按规定计发。

新旧制度衔接,较好保持社会养老制度的延续性

一是与老农保衔接,已参加老农保的参保人,从老农保缴费之日起至城乡居保制度施行期间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继续参加城乡居保,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保账户。

二是关系转移,对参保缴费期间户口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迁入地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领取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增强服务的可及性

明确“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经办力量,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并对省、市、县,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各级经办机构和服务网点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制度落实在具体的经办服务中,让城乡居民均等享受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暂行办法》还设立了参保人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制度,要求按月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每年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认证。并建立欺诈、骗取、冒领养老金举报奖励制度,防止欺诈、冒领养老金,保障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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