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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有哪些

2014-12-05石江杰

财会通讯 2014年9期
关键词:承租方动产有形

“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有哪些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措施,它是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请问,“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政策有哪些?

和煦集团 石江杰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这次“营改增”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政策主要有四项:

一是基本税率为17%。财税〔2013〕106号文在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照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又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融资性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据此,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适用17%税率。

二是销售额可按余额计算纳税。财税〔2013〕106号文在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并且规定: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执行。

三是承租方出售资产时可开具发票。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13号)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国家税务总局始终没有明确该项业务能否开具发票,承租方和出租方始终为之困惑。结合这次“营改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其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多少以承租方出售资产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至此,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出售资产是否开具发票问题得到了解决,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普通发票、以及如何开具、如何申报等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四是税负超过3%时可退税。财税〔2013〕106号文在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执行。融资性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亦应享受这一超税负退税政策。

可见,在“营改增”后,国家在税收上仍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给予了政策支持。但是,按照税法对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以及不同税率项目收入应当分别核算的要求,承租方对出售拟回租资产的收入应当单独核算,出租方对动产融资租赁收入与售后回租收入应分别核算,售后回租购入资产的本金及其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等也应单独核算,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或申请报批后,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邢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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