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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研究:两个既有主题与未来发展方向*

2014-12-03李贺楼彭宗超

南京社会科学 2014年10期
关键词:抗争农民制度

李贺楼 彭宗超

一、引言

2003年SARS疫情结束后因短期内到北京的上访量以及全国信访总量激增形成的“信访洪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该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持续关注。归纳起来,这些问题直接与两类主体的行动过程有关:一方面是部分上访民众由于各种原因在上访过程中表现出诸如“重复/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等行为以及因涉诉涉法等不属于信访受理范围内事项而形成“涉诉涉法上访”等。另一方面是部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形,少数地方还被报道以不当甚至涉嫌违法方式限制上访民众人身自由,从而导致部分上访民众合法诉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

上述现象的存在直接表明信访制度存在实施失灵问题,由此就有从学理上探讨其成因的需要,相应地也为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一个经验话题与问题领域。实际上,早在2003年之前的十多年中,便已有大量与信访有关的研究文献发表;而2003年至今十多年中,直接针对或涉及前述问题的文献也是汗牛充栋。这些文献大体上可归为两类:其一围绕上访民众上访行为过程或由此引发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与上访民众之间的互动过程展开,这批文献出现时间较早。其二围绕信访制度本身及其制度设计展开,是对信访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问题的直接回应。这两类文献之间虽在关注的主题及采用的研究方法上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各自内部却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视角。为行文方便,本文将之简化为“制度主题的信访研究”和“行为主题的信访研究”两类。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两类文献的回顾与讨论寻找未来的研究方向,以为从学理上进一步回应现实奠定基础。

二、行为主题的信访研究

(一)对上访民众行为过程的考察

行为主题的信访研究最早出现于1990年代中后期。彼时我国农村地区因农民税负过重、地方官员腐败以及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等问题形成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引起了国内外学界广泛关注。上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作为农民普遍使用的一种诉求表达方式/手段被引入政治社会学研究中。其后,1990年代中后期我国城市地区因国企改革形成的大量国企下岗职工同样采用了上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作为诉求表达手段,这同样引起了学界关注。进入新世纪,随着民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维权事件不断发生,其中一些城镇居民维权(如业主维权)过程中也通过上访(尤其是集体上访)表达权益诉求,学界对此亦有关注。上述研究中大部分关注的是上访行为过程。

欧博文和李连江的农民上访行为研究是这批研究之滥觞。其二人在早期研究中将农民上访行为概括为“基于政策的抗争”/“依法抗争”(Policy- based resistance/rightful resistance)〔1〕〔2〕,即农民以中央和高层的法规、政策、指令为据对抗地方和基层政府及其官员的不法行为。在后续研究中,其二人进一步考察了农民上访(主要是集体上访)的动员过程、上访过程中的策略选择与演变、上访集体内部不同成员特征及其心理和行为发展机制〔3〕〔4〕,以及农民(集体)上访行为的政治和社会影响〔5〕〔6〕等。欧、李二人的研究对后续农民上访行为研究有重要影响。如于建嵘在其二人提出的“依法抗争”基础上提出了“以法抗争”概念,以强调其发现的农民集体上访行为的更为激烈、更具冲突性特征〔7〕。其后学者则进一步提出了一些类似概念以概括农民诉求表达行为过程不同侧面的行动过程与机制〔8〕〔9〕。后来学者指出,上述农民上访行为研究受詹姆斯·斯科特有关东南亚农民“日常形式的抗争”的研究路径以及西方抗争政治研究中的资源动员和政治过程理论指引,重在分析农民上访策略及组织机制〔10〕。这一观点虽有有待商榷之处,但也确实准确把握了这批研究的基本特征。

所谓有待商榷之处主要是:首先,欧博文与李连江在其早期研究中便已然指出,中国农民“抗争”行为与詹姆斯·斯科特笔下作为东南亚农民日常抗争形式的“弱者的武器”并不相同——最直观的的表现是后者在形式上是隐蔽的、避免公开的策略,而前者往往是有意识地公开的;这二者各自产生的社会情境不同,各自背后的行动逻辑也不相同。因此,就概念建构和理论解读而言,欧、李及受之影响的后续研究谈不上对詹姆斯·斯科特有所依循。其次,虽然这些研究将农民(集体)上访行为建构成一种“抗争”行为,并借用了抗争政治研究中诸如“政治机会结构”、“动员”、“策略选择”等概念用以考察和分析这一行为过程及其背后机制,但即便是欧博文自己也明确指出,中国农民上访是介于体制内和反体制之间的“既不过分也不安分的”(neither transgressive nor contained)表达行为〔11〕,其有意识地保证行动的“政治正确”,与抗争政治研究所关注的“抗争”行为并非一类。此外,从这批研究发端起,作为上访行为发生背景并决定其面临的“政治机会结构”的国家便未如抗争政治研究中那样被视做内部铁板一块,而是被明确指出存在纵向上的“分裂”(即有中央/高层和地方/基层之分)。从而这批研究就不能简单地被认为受到了西方抗争政治研究的指引。

所谓准确把握了这批研究的基本特征主要是:这批研究从农民所面临的生存境遇、政治和社会背景来考察其上访行为过程,着重点在农民的上访行为逻辑,这确实契合了詹姆斯·斯科特研究中对“底层政治逻辑”的一贯重视〔12〕。另外,虽然不能说这批研究直接受到了抗争政治研究的指引,但除在概念上的直接借鉴外,其将国家作为上访行为发生的背景,着重分析在此背景下的农民上访行为过程的做法也确实契合了抗争政治研究对抗争行为机制与过程的强调〔13〕。就此而言,后来有关国企下岗职工上访行为以及城市居民维权行为的研究都与上述分析契合〔14〕〔15〕〔16〕〔17〕。与前述农民上访行为研究类似,这些研究所考察的都是国企下岗职工、维权市民等不同人群在特定的政治/社会背景下的诉求表达行为发生过程。

(二)对基层政府—上访民众互动过程的考察

与上述研究不同,另外一批可归入行为主题下的信访研究则关注了基层政府与上访民众之间的互动过程,其典型代表便是应星的移民上访研究〔18〕。类似的研究还有郑欣在博弈论视角下的对河北P县上访农民与乡镇官员间互动过程的分析〔19〕。其后申端锋和田先红各自从乡村治理角度展开的上访行为研究也属此列〔20〕〔10〕。

应星在其以叙事方式展开的研究中,详细再现了“山阳乡”上访移民长达十几年的上访过程。在其看来,这个过程是“透视国家与农民之间关系一个很好的窗口”,而这个关系在其笔下则动态地表现为以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为主并辅以农民及基层政府与高层政府之间围绕着被其界定为“形式上科层化但实质上未理性化的科层制政府不断制造出来的遗留问题”持续展开的互动过程。而其整个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这个互动过程的描述与分析。通过以正文讲述故事形成主线、以脚注对之作分析的写作手法,应星试图从移民上访过程中一个个的互动故事中去展现和理清发生在农村社区中的权力关系及其运作过程,从而实现其揭示和分析新时期国家与农民在发生“正面遭遇”的时候“权力是如何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实践中运作的”这一研究目的。与应星的研究类似,郑欣对河北某县农民上访过程的分析同样兼顾了乡村(政府)组织和上访农民两个方面及发生于其间的互动过程。

同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这一学术共同体成员的申端锋和田先红各自的研究有明显的共通之处,即其二人都是在“乡村治理权能”视角下展开对上访民众与基层政府及其官员间互动过程的分析,只是二人对乡村“治权”的解析方式有所不同:申端锋借鉴吉登斯的权力理论,将乡村“治权”与乡村组织配置资源能力联系起来,考察了上世纪80年代末分田到户、尤其是本世纪初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乡村治权随着乡村组织资源配置能力的下降而弱化现象,并将之作为对农民维权上访(包括要挟政府的上访行为)增多的解释。田先红则以曼(M.Mann)的国家基础权力理论为理论基础,考察了本世纪初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农村信访治理能力的弱化,并以此作为对农村社会信访治理问题(表现为‘谋利型上访’增多)的解释。总之,其二人都认为改革导致的“乡村治理权能”的流失造成了农村信访治理困境。

与申、田二人同属一个学术共同体的其他一些学者对农民上访行为的分析也采取了与之类似的分析路径,且在结论上也与之基本相似,即认为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乡村组织能力的衰落导致了乡村“治权”衰落,进而无法有效供给各种公共物品(如水利设施等)或无法有效管控农民投机性的上访行为,导致了上访相关的治理困境〔21〕〔22〕。

(三)对行为主题信访研究的讨论

行为主题的信访研究提供了大量有关上访民众行为以及上访民众与地方政府及其官员间互动行为过程的描述与分析,为理解中国情境下的“底层政治逻辑”以及国家权力在微观层面的具体运作机制提供了不同侧面的经验基础,为发展中国本土政治社会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积累。由于上述行动与互动过程是信访制度实施过程的重要构成部分,这些研究发现也为从经验上把握信访制度实施过程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基础信息与知识。但因研究旨趣限定和研究方法限制,其对于理解信访制度实施失灵现象所能提供的帮助略显不足。

首先,已有学者针对关注农民上访行为过程的研究指出,在其中“国家要么被遮蔽,要么仅是农民上访的一个背景和衬托而已”〔10〕。从前文文献回顾可以看出,这一做法同样存在于针对国企下岗工人和城市维权居民与上访有关的诉求表达行为的研究中。研究旨趣决定了研究所关注的对象与内容,这种做法并无可被质疑之处。但制度实施是一个国家与民众之间的互动过程,若试图对信访制度实施过程有一个经验上的系统把握,仅关注上访民众这一方面的行动过程显然是不够的。另外,虽然前文已有阐明,这批研究整体上清醒地认识到了中国情景下的上访民众与抗争政治参与者有根本的区别,但其以“抗争”建构上访行为的做法却往往只关注到了民众上访行为中更具有冲突性因而也更具戏剧性的一面。虽然本文不能完全同意既有学者有关这批研究普遍“假定政府都是恶的,是民众(农民)权利的对立面”〔20〕的说法,但仅以这些研究所关注到的内容为经验基础去认识整个信访制度实施过程确实存在以偏概全的可能。

其次,上述讨论显然不适用于前述以上访民众与基层政府及其官员间互动过程为考察内容的研究,但下面从研究方法上对后者的讨论意见却可能适用于前一批研究。具体讲,应星的分析采用的是孙立平总结并倡导的“过程-事件分析”方法〔23〕,而申端锋、田先红虽对“过程-事件分析”所具有的阐释学特征及由此展现的一些似乎只可意会难以清晰言明的“微妙机制”有些许批评,并主张对国家与农民关系做更为结构性的把握,但其二人仍然是通过一个个故事深描力图达此目的〔24〕。虽然对于何种研究方法更为可取从来都是见仁见智,且民族志式的深描与解读往往能提供极具“社会学想象力”的洞见,但若试图对信访制度实施中的国家社会互动机制有一个系统的结构性把握,就必须抽取出这一过程中的关键因素及其间关系机制。无论是应星堪称经典的研究还是申端锋和田先红试图更为结构化的分析都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另外,虽然上述三人的研究都涉及对国家内部互动过程的描述与分析,但部分由于分析旨趣限定,部分由于其研究方法限制,其所能呈现的“国家”要么是个纵向上有区分但横向上一体的抽象物,要么就具体体现为官员言行、工作文件和措施。这两种对“国家”的处理方式都很难有助于把握“国家的真实状态”(the state of the state)〔25〕,难以从中形成有关国家内部与信访有关互动过程与机制的结构性认识。

三、制度主题的信访研究

制度主题下的信访研究直接指向的就是前述制度实施失灵问题。从2003年至今这类文献已是汗牛充栋,本文从其中涉及的“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以及“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两个具体主题出发对相关代表性文献进行综述分析。

(一)有关信访制度功能定位的争论

与信访制度功能定位有关的争论关注的是“信访制度‘是什么’”进而关注“信访制度‘应该干什么’”,以为“合理的制度构建”厘清基础问题〔26〕。就此有三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信访制度事实上具备(准)法律属性,承担着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功能。如有学者认为,虽然现行正式救济制度体系中并不包括信访,但后者却对前者起着补充作用。而此前应星亦指出,信访制度能够避免正式救济制度的一些弊端,承担起一种特殊的救济功能〔27〕。另有学者则基于对信访制度功能演变历程的梳理指出,信访制度在建立之初主要承担着联系党和政府与群众的纽带功能,但在适应制度环境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出现了功能定位的转向,在实际上承担起了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功能〔28〕〔29〕。第二种观点则与上述观点相对,认为信访制度不具有或不应具有法律属性,而具有政治属性,因而承担着政治功能。如林华指出,信访制度在其发展的各个时期始终没有脱离政治话语体系而进入纯粹的法律范畴,其经常性地承担着联系群众、反对官僚主义的政治任务,是执政党用以维护政治合法性和实施有效社会治理的“治理术”〔30〕。肖萍、胡汝为则认为,信访制度实施所启动的是监督法律关系而非救济法律关系,因而信访制度的主导功能应定位于监督功能,民主性是“信访的性质所在”〔31〕。唐丽萍、黄德亮也认为,信访制度权利救济功能在当下仍有其现实必要性,但其作为弥补我国法制缺陷的权宜之计,应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渐趋弱化。在应然层面上,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是利益表达和权力监督功能〔32〕。

与上述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不同,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信访制度同时兼具政治与法律两个属性的功能。朱最新、朱孔武区分了信访作为一项公法权利在其原权利层面和救济权层面的不同功能,认为其在前一个层面上表现为公民作为公法主体享有的监督权,在后一个层面上表现为公民对公权力主体作为/不作为的请求权。现行制度作为实现公民信访权利的载体,同时具备监督与行政补充救济功能〔33〕。湛中乐、苏宇也指出,信访制度呈现出一种历史形成的政治属性与法律/准法律属性的纠结,兼具上述两个方面的功能〔26〕。虽然具体的分析路径不同,以上观点也得到了其他研究的支持〔34〕〔35〕。

(二)对信访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及改革设想

既有文献对信访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有两个着眼点:第一,就信访制度实际承担的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功能的实施效率或效果,从制度设计上探究其成因〔36〕〔37〕。第二,在法治话语下,讨论信访制度及其实施对法制与法治建设的不利影响〔38〕〔39〕。但这只是一个大体上的区分,很多文献同时涉及了这两个主题,由于这类文献较多且观点往往有交叉、相似之处,下面仅选择几个代表性观点予以介绍。

于建嵘认为,信访制度及其运作存在体制不顺、功能错位、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由此在增加信访制度运行失效的可能的同时消解了司法权威,使得信访案件难以终结,也催生了(地方政府)对信访人的政治迫害并由此增加了信访人实施过激行为的可能,进而形成了中央权威流失等不利后果〔40〕。余静植从制度规范的构建、实施机构设置、制度功能定位、制度运行状态以及中央、地方以及信访人之间的现实关系等五个方面分析了当前信访工作面临的困境,指出了现有信访有关的立法体系不完善、信访机构设置不规范以及信访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消解司法权威、导致法律问题政治化并大量向中央聚集等问题〔41〕。陈继清也认为,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如机构权责配置、协调机制设计等方面的问题是导致信访制度实施问题的主要原因〔42〕。

上述文献基于分析都给出了制度再设计的改革设想,大体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通过对现行信访制度及其实施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增强其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功能。但其中有论者只是基于对信访作为权利救济手段的便利性和灵活性的认识便主张对之进行规范、完善甚至强化,以充分发挥其该项功能;而另外的观点则认为信访只是多种救济手段中的一种,甚至只是既有正式救济手段的补充,因而规范、完善现行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使其能兼容于或促进既有正式救济制度功能的发挥。第二种观点主张废除信访制度,其基本论据是信访制度消解了司法权威,不利于法治发展。第三种观点主张对信访制度进行重新定位,即凸显信访制度的政治属性,强化其作为政治参与、表达、监督渠道的功能,与此同时将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功能从信访制度中分离出去〔43〕。

(三)对制度主题信访研究的讨论

制度主题的信访研究虽在具体分析路径、观点主张上各有不同,但有一个基本的共性,即都类似于旧制度主义政治学分析。旧制度主义政治学分析的主要内容是对政治、法律制度的描述、刻画与规范分析〔44〕。其不讲求发现因果机制,而重在依循特定规范原则并基于对制度结构的描述与解读提出制度(再)设计设想,多采用描述归纳、形式主义的法律分析等方法〔45〕。也正是由于其对现实政治过程缺乏关注,旧制度主义政治学被批评往往停留在描述并据其抽象原则来评价现实政治生活,而难以解释真实发生的政治过程〔46〕。

由于分析方法上的相似,制度主题的信访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类似的问题。这类分析或明或暗都有一个基本假定,即信访制度及其实施中的诸多问题可归因于该制度本身;因而“理性”的制度设计(包括废除信访制度)有望解决这些问题。有意无意地循着这样一种思路,这些分析便着重通过对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与此相关的实施机制设计的规范分析来给出对现实问题成因的解释,并基于此给出制度重构设想。但任何制度在其真实意义——即其对社会行动的限定(constraint)或使能(enabling)作用的发生过程及其后果——上都具有“结构的二重性”特征,即其既构成社会行动的条件(或限制),又在此过程中被社会行动重塑〔47〕。信访制度设计固然能、但也只能部分地阐明什么是“信访制度”,却并不能预计制度实施过程的参与主体——即官员与民众——会如何行动〔48〕。循着某种原则对静态制度结构的规范分析及由此得出的制度再设计设想,在可能为信访制度的再设计从而为解决当前信访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供启发和借鉴的同时也往往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脱离现实的风险。制度实施失灵的存在固然需要通过制度再设计予以解决,制度再设计也固然要有规范分析,但其前提应是对制度实施的经验现实有系统的、准确的把握。

四、信访研究可能的发展方向

任何研究都有其特有的问题意识以及观察和分析现实的角度与方法,对此并无确定的褒贬根据。本文对两个主题信访研究的讨论并非意在质疑其发现或结论的有效性及对于回应现实所具有的价值,而只是试图站在其“肩膀”上看清与信访相关研究可能的发展方向。

任何制度都会有意无意地实现特定功能后果。信访制度是一项由国家设立的正式制度,作为一项人为设计的制度,其功能后果自然会更多地体现制度设计者的理性预期(虽然这个预期未必能完全得以实现),承担着执政功能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29〕。与既有关注上访民众行为过程的研究不同,若要对信访制度实施过程有系统的把握,必须顾及这一点。换言之,对信访制度实施过程的考察,即对其承担的执政功能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实现过程的考察。但如前文已经指出的,任何制度在其真实意义上都具有“结构的二重性特征”,制度设计者的期望与制度的实际功能往往不一致。因此制度所承担的执政功能和国家意志并非静态的制度设计所能阐明,而是经验的、具体的,是一种“践习性建构的制度实在”(practically constructed institutional reality),具体体现在国家机构及其官员与制度实施相关的行动过程中〔49〕。基于这种理解,未来的研究或可从与信访制度相关的国家机构运作过程中去把握信访制度实施的实际过程,并进而基于对此过程中的关键因素及其作用机制的把握来考虑制度再设计问题。而这也是既有研究很少涉及的一个主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此意义上就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50〕来分析信访制度的实施,而这与前述田先红在斯考克波意义上提出“找回国家”的研究主张〔10〕是一致的。但在本文看来,未来的研究或可采取一条与田先红的研究有所不同的路径,即选择斯考克波指出的对国家的两种分析策略——一种是将国家视为与执政目的相关的各种组织机构,一种是在更为宏观层面上将整个国家视为“组织结构与行为”〔50〕——中的前一种,从与信访制度实施有关的国家机构的运作过程中去把握信访制度实施过程。这是一个有助于发展中观理论的相对中观的视角,其能够避免将宏大的社会学理论与微观的经验现实直接对应往往导致的分析结论似是而非的问题。在此视角下以何种问题切入分析则是未来研究需要具体考虑的。

〔1〕Kevin J.O’Brien & Lianjiang Li.1995.The Politics of Lodging Complaints in Rural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 143:756-783.

〔2〕Kevin J.O’Brien.1996.Rightful Resistance.World Politics 49(1):31-55.

〔3〕Kevin J.O’Brien& Li Lianjiang.2007.Tactical Escalation in Rural China.Tudes rurales 179:169-192.

〔4〕Lianjiang Li& Kevin J.O’Brien.2008.Protest Leadership in Rural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 193:1-23.

〔5〕Kevin J.O’Brien & Lianjiang Li.2005.Popular Contention and its Impact in Rural China.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38(3):235-259.

〔6〕Lianjiang Li.2008.Political Trust and Petitioning in the Chinese Countryside.Comparative Politics 40(2):209-226.

〔7〕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

〔8〕董海军:《“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农民维权抗争的底层政治》,《社会》2008年第4期。

〔9〕王洪伟:《当代中国底层社会“以身抗争”的效度和限度分析:一个“艾滋村民”抗争维权的启示》,《社会》2010年第2期。

〔10〕田先红:《息访之道——国家转型期的桥镇信访治理研究,1995-2009》,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专业博士论文,2010年5月。

〔11〕Kevin J.O’Brien.2003.Neither Transgressive nor Contained:Boundary-Spanning Contention in China.Mobilization: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8(1):51-64.

〔12〕【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13〕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抗争政治》,李义中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

〔14〕Ching Kwan Lee.2000.The“Revenge of History”:Collective Memories and Labor Protests in North - Eastern China.Ethnography 1(2):217-237.

〔15〕Feng Chen.2000.Subsistence Crises,Managerial Corruption and Labour Protests in China.The China Journal 44:41 -63.

〔16〕Fayong Shi& Yongshun Cai.2006.Disaggregating the State:Networks and Collective Resistance in Shanghai.The China Quarterly 186:314-332.

〔17〕游正林:《集体行动何以成为可能——对一起集体上访、静坐事件的个案研究》,《学海》2006年第2期。

〔18〕应星:《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西南一个水库移民区的故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社会学系博士论文,2000年。

〔19〕郑欣:《乡村政治中的博弈生存——华北农村村民上访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版。

〔20〕申端锋:《治权与维权:和平乡农民上访与乡村治理1978-2008》,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专业博士论文,2009年。

〔21〕焦长权:《政权“悬浮”与市场“困局”:——一种农民上访行为的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22〕杨华:《税费改革后农村信访困局的治理根源——以农民上访的主要类型为分析基础》,《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4期。

〔23〕《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的“专题讨论:农村中国家—社会关系的实践形态”栏目中,除刊载了孙立平关于“过程—事件分析”方法的阐述外,还刊载了三篇运用这一方法的研究成果,其中包括应星与晋军合作的《集体上访中的‘问题化’过程——西南一个水电站的移民的故事》一文,而该文内容基本上出自应星博士论文第四章“遗留问题的再生产”一节。

〔24〕关于申、田对“过程-事件”分析方法的批评与借鉴,可见其二人论文的方法论部分。虽然其二人希望能对国家与农民关系有更为结构性的把握而不至于停留在阐释学的模糊、抽象的理解上,但是参照赵鼎新对詹姆斯.斯科特研究方法的评述可以发现,申、田二人与受詹姆斯.斯科特影响很深的欧博文等人的研究路径很相似,即以形式上更结构化的方式来讲故事,其实际的分析路径仍然是阐释。赵的评述可见:Dingxin Zhao.2010.Authoritarian State and Contentious Politics.In Kevin T.Leicht& J.Craig Jenkins(eds).Handbook of Politics(New York:Springer)459-476.

〔25〕Rachel E.Stern & Kevin J.O’Brien.2012.Politics at the Boundary:Mixed Signals and the Chinese State.Modern China 38(2):174–198.

〔26〕湛中乐、苏宇:《论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

〔27〕王锴、杨福忠:《论信访救济的补充性》,《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

〔28〕吴超:《中国信访制度回顾与思考》,《创新》2011年第5期。

〔29〕冯仕政:《国家政权建设及新中国信访制度的形成及演变》,《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4期。

〔30〕林华:《信访性质的溯源性追问》,《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31〕肖萍、胡汝为:《信访性质辨析》,《法学杂志》2008年第4期。

〔32〕唐丽萍、黄德亮:《我国信访制度功能的合理定位及制度创新》,《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文集(2009年度)政治.法律.社会科学卷》,2009年11月。

〔33〕朱最新、朱孔武:《信访制度的法理探析》,《河北法学》2006年第6期。

〔34〕孙大雄:《论信访权的权利属性》,《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1期。

〔35〕林来梵、余静植:《论信访权利与信访制度—从比较法视角的一种考察》,《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36〕尹艳红、尚虎平:《公民有序参与的突破:以信访组织结构变革为视角》,《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10期。

〔37〕周楠生:《困境与出路: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岭南学刊》2011年第2期。

〔38〕易虹:《涉诉信访制度困境与解决机制的整合》,《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39〕童之伟:《信访体制在中国宪法框架中的合理定位》,《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

〔40〕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中国改革》2005年第2期。

〔41〕余静植:《信访的困境与出路》,《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42〕陈继清:《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6期。

〔43〕这类文献汗牛充栋且论点多有交叉、相似,在此无法一一呈现。另外已有对信访制度改革设想文献的综述,本文在此主要是结合相关文献的具体论述和主张对这些综述做再综述;相关综述可见:〔38〕〔39〕。

〔44〕【美】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姚伟、王黎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5〕David Marsh & Gerry Stoker.1995.Theory and Methods in political Science(Wales:Creative Prent& Design Press).

〔46〕【美】戴维·阿普特:《制度主义的再思考》,仕琦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2年第3期。

〔47〕【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李康、李猛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

〔48〕Carl F.Minzner.2006.Xinfang:An Alternative to Formal Chinese Legal Institutions.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42:103-179.

〔49〕Frank N.Pieke.2004.Contours of an Anthropology of the Chinese State:Political Structure,Agenc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Rural China.The Journal of the Royal Anthropological Institute 10(3):517-538.

〔50〕【美】彼得·埃文斯、迪特里希·鲁施迈耶、西达·斯考克波:《找回国家》,方力维等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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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制度是居于统领地位的制度
《鼠疫》:即使生活是一场灾难,也要用爱去抗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制度空转,是“稻草人”在作怪
农民
某些单位的制度
顺命或抗争,接着《天注定》往下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