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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

2014-12-03刘航

财会通讯 2014年8期
关键词: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款

如何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

问: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财务人员。请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追补确认期限为什么定为5年?

金阳集团 刘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对于追补确认期的确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按规定处理。

刘 宁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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