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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的自由”与“自由的传媒”

2014-12-03马正华

南京社会科学 2014年8期
关键词:自由主义观念权利

马正华 樊 浩

“观念的自由”与“自由的传媒”

马正华 樊 浩

约翰·弥尔顿关于“观念的自由市场”的思想推动了传媒理论从威权主义向自由主义的转变。但是,把“观念的自由”作为传媒的核心价值,进而得出“自由的传媒”的论断在逻辑上能否顺利过渡仍值得商榷。以“社会责任”为核心的道德诉求和伦理价值修正了“自由的传媒”,使之成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媒体”。

观念;传媒;自由;责任

17世纪,大英帝国的上空响起了“自由主义”的号角,一批卓越的启蒙思想家在此身先士卒,为近代自由思想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培根把科学成果带进哲学从而形成有科学意味的世界观,提出了一条“实践与理性密切结合”的道路,并把“思想上得到真理”和“行动上得到自由”对应起来;培根之后的哲学家如笛卡尔、斯宾诺莎、霍布斯进一步拓展了自由的哲学,强调个人的地位、以个人为出发点的理性途径以及个人在理性制导中的能动性;开辟认识论经验主义道路的洛克更被现代哲学家罗素称为“哲学上自由主义的始祖”。作为“威权主义”的反叛,“自由主义”打破了沉闷的政治氛围,将充满活力的“个体”归为意识形态的价值核心,于是开启了一段全新的世界历史。传媒与自由的耦合成为此段历史的鲜明特点之一,传媒自由主义理论更是将抽象的自由主义理论落实到实践的重大试验。回顾历史,现今所谈及的“自由的传媒”正是来源于那个时代英国伟大的诗人、政论家约翰·弥尔顿所提出的“观念的自由市场”,但是,“观念的自由”与“自由的传媒”能否在逻辑上顺利过渡,“观念的自由”能否等同于“自由的传媒”,仍值得商榷。

一、“观念的自由市场”

约翰·弥尔顿早在1644年发表的《爱理俄巴格斯法庭成员》中就闪烁着自由主义的独特观点,此观点在随后的《论出版自由》中得到进一步阐述。他严厉地反抗威权主义管制,认为表达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任何人都有自由表达自己的观念,真理会通过“自由而公开的斗争”战胜一切邪说保存下来。即使过了近三百年,19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在亚伯拉姆诉合众国一案的异议书中,所表述的观点仍然继承和坚持了这一思想。他指出,随着时间的流逝,许多被当时的人们认为很有战斗力的观念都会被推翻,唯有让思想实现“自由”交流,才有助于通向人们所期待的至善,因此检验真理的最好办法是,看某一思想在“市场”的竞争中能否用思想自身的力量去赢得受众,而这真理是人们的愿望能够得以真正实现的唯一基础。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斐逊、英国政治家约翰·密尔都对这一思想进行了改进和完美,“观念的自由市场”成为传媒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观点。

1.文化预设:理性的精神

与威权主义立足于个人的社会性不同,作为一名自由主义者,约翰·弥尔顿将“观念的自由市场”基于“人是理性的动物”的文化预设之上。“人是理性的动物”是亚里士多德反对智者派而提出的一条经典命题,借此重新回应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的著名哲学训条。智者派将“人”看作“万物的尺度”的观点认为,人凭借纯粹主观性便可去度量客观事物,“事物对于你就是它向你呈现的样子,对于我就是它向我呈现的样子”①。听凭个人感觉和欲望的指引,此种观点无疑对古希腊的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产生了无法规避的消极影响。正因为如此,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站在了同一战线,提出了“人是理性的动物”,正式开启了2000多年西方理性主义的主流。约翰·弥尔顿即是源远流长的理性主义洪流中的一员,更为准确地说,他的贡献在于突破性地把理性主义作为反抗威权主义的理论工具。在他看来,“人类依靠理性就可以分辨正误善恶。要运用这项才能,人在接近和了解他人思想观点时就不能受到限制。”②人类与动物的根本不同在于上帝赋予的理性力量即思想,理性给予他们组织周围事物的能力,以便最终促进自身利益的实现。虽然现实的经验总表明人们不常使用理性解决人类问题,并且常常陷入理性的困扰和纠结,但是在历史的长河中,正是“个人决策的积累”促进了人类文明的不断飞跃,越过一个又一个思想高峰。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发挥人类的理性作用?关键在于自由。通过自由的开放舞台的搭建,让人们肆意挥洒各自的独特意见,以形成一个巨大的思想熔炉,真理即会在熔炉中诞生。

2.自我调适:斗争与修正

思想熔炉固然是汇聚众人智慧的精神宝库,但思想“自由”本身存在着内在风险,即“自由”给予的众多可能性无法保证最终提炼的意见的真理性。因此,“观念的自由市场”必定要寻找一条自我调适、自我修正之路,以达成“错误观念”的“拨乱反正”。

“真理是明确的而且是可以证实的”这一信念促使约翰·弥尔顿以观念的自我修正为突破口。他坚持认为,一旦人们能够不受限制地发表不同的意见、观念和思想,一旦这些思想能够参加“自由而公开的斗争”,这本身为真理的发现提供了最好的条件。因为,在思想斗争的舞台上,真理自然而然地会显现出战胜其他思想的独特力量,真实的思想观念必然得到大多数的追捧,相反,虚假的思想注定被人们所唾弃。这样,“观念的自由市场”与“自我修正过程”就成为弥尔顿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体两面:“让一切有话要说的人都能自由表达他们的意见。真实的和正确的会存留下来,虚假的和错误的会被抑制。政府不能参与这一争执,也不能帮助其中任何一方;尽管虚假的思想可能会取得暂时的胜利,但是真理会吸引更多的支持力量,通过自我修正过程达到最终胜利。”③前者强调了观念的自由性质,后者修正了自由可能导致的风险,两者的结合为真理在熔炉中的提炼提供了合理性和可能性。

3.传媒实践:自由的意志

“理性”的文化预设和“修正”的自我调适使“观念的自由市场”至少在当时成为反叛“威权主义”的有力武器。这一诞生于17世纪的哲学原则,在18世纪开始逐渐付诸实践,并实现了传媒理论从威权主义向自由主义的转变。

从传媒自由主义诞生至今,传媒在探索自由道路上的实践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在威权主义时代,传媒作为一个政治工具而存在。“传媒的作用是从上至下的。当时的统治者利用传媒将他们认为人民应该知道的事情以及应该支持的政策告知人民。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坚持认为,传媒是属于王室的。”④以威权待传媒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其一是积极的控制,把传媒作为政府的“喉舌”,支持和促进当权政府的政策,最终为国家服务;其二是消极的控制,通过对新闻传媒加以控制,阻止其妨碍实现国家的目的。各国多采用特许、许可、直接审查制以及出版者协会的自我约束等手段来控制人们的言论。16世纪文艺复兴倡导“言论自由”,其要旨是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宣扬“出版自由”,公民自由地通过出版物公开表达、传播意见、思想、言论等。传媒管制制度在17、18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潮的冲击下开始逐渐消亡,“国王放弃管制传媒的权力,教会不再是管制机构,国家垄断出版业不复存在”等现象比比皆是。“自由”的彼岸意识真正得到行动,转化为“自由”的现实意志。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已经隐含着新闻自由的意识。1776年之后,摆脱殖民统治的美国也开始实行传媒自由主义理论,该理论作为附属于宪法的《权利法案》的第一条修正案被正式采纳。“到18世纪末,各国基本法将自由至上主义理论奉为圭臬,并以宪法条文的形式保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⑤

有必要指出,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在表达自由框架中的性质和地位是截然不同的。表达自由是一项包括若干因素的框架性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前者是本原性、基础性的,是最原始和最基本的,是表达自由的核心,因此也往往被扩大解释并成为与表达自由彼此通用的概念;而后者则是应传播技术的发展,由前者派生出来的,是言论的载体,具有保障功能。从这里便可以看出,媒体的新闻出版自由与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不尽一致的,因此,由表达自由或是言论自由引申发展而来的传媒自由的理论及实践产生矛盾便不可避免。

二、传媒自由的理论悖论与现实困境

每一次以“自由”为导向的传媒实践的突破都是一次伟大的历史进步,从“言论自由”到“传媒自由”,约翰·弥尔顿的“观念的自由市场”在历史的大浪淘沙中永葆生命力,让人们逐渐把“观念的自由”作为传媒的核心价值,进而得出“自由的传媒”的论断。但是,理论上的悖论和现实中的困境都昭示其逻辑上存在着诸条无法弥合的断裂带。

1.理论悖论:“人”、“自由”与“传媒”

“自由的传媒”暗含着“人”、“自由”、“传媒”三大核心概念,它们分别存在着抑制“自由的传媒”实现的矛盾之处。首先,“人”并非如自由主义者所说完全是理性的动物,它的理性是值得部分地怀疑的。人更应该是理性和非理性的统一体,因为单纯的理性无法独立地发挥作用,任何社会行为和精神现象都是理性和非理性共同作用的结果。正如弗洛伊德对“自我”、“本我”、“超我”的划分理论表明,“在人性中,理性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人更主要地是受本能冲动和目前尚不能探明的无意识心理过程支配的”⑥。而且,后天获得的带有偏见的态度和直觉往往成为人们处理事务和判断事务的依据,而非自由主义者所说的理性。“我们在寻求比较公正的见解时往往会坚持我们的成见”,更为重要的是,“成见的表现形式并不是中立的。……它是对我们自尊心的保护,是投射在这个世界上的我们自身的意识、我们自身的价值观念、我们自身的立场和我们自身的权利。……它们是我们传统的堡垒”。⑦受到“固有的成见”或是欲望冲动的驱使,人们几乎难以提出客观的合乎理性的意见,在“自由而公开的斗争”中也更多是虚假、错误观念的无谓斗争。因此,自由主义者的文化假设在人的认识上存在悖论。

其次,“自由”潜藏着走向绝对化的危机。关于“自由”的讨论,以赛亚·伯林所作的区分影响深远——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免于……自由”,就是干涉的阙如。积极自由则要求行动者采取积极的行动以实现“自我控制”或自主。在以赛亚·伯林看来,消极的自由才是切实可行的理想,这一思想有着广泛的市场和深远的影响。问题是,一个干涉阙如的“自由”是否潜藏着走向绝对化的危机?任何自由都是有条件的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这是因为任何人都不可以因为自己的自由而阻碍别人的自由,否则就是一种不道德甚至不合法的自由。早期纯粹暴力式的自由可称之为绝对化的自由,人们遵照丛林法则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随着人类进化和社会进步,群体规则下的自由代替了纯粹暴力式的自由,把人们的自由纳入群体规则的考量之中,以实现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在后一种自由形式中,人们的自由被戴上了规则的枷锁,任何违反此规则的个体都会受到群体性的惩罚。“观念的自由”如同早期纯粹暴力式的自由,人们从政府的威权统治中挣脱出来,自我意识的觉醒诱发了表达自己言论的冲动。在西方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可谓是推翻威权统治和觉醒民意的一剂良药。“这种无代价的、无条件的、生来就由造物主赐予的权利概念,是反对独裁政府的绝妙的战斗原则,并已发挥了它的历史性作用。”⑧当资产阶级重新建立起政府,当一盘散沙的个体观念“整合”成媒体观念时,纯粹暴力式的自由就暴露出历史的弊病,反过来成为威胁社会安定的恶的力量。此时,个人的表达自由需要得到社会规则的约束,传媒的表达自由更要得到制约,两者只能建立在自身权利与秩序利益的基础之上才具有现实性。传媒绝对化自由的宣扬者和倡导者,借口将早期“观念的自由”作为旗号,试图反对任何来自外界的一切干涉,最终却导致了传媒自由的滥用,不仅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被推上了法律和道德的审判台,葬送了自己的自由之路。

最后,少数派观念和大众性传媒之间的悖论。社会的发展和大众传媒的变革将“观念的自由”和“自由的传媒”两者隐含着的逻辑悖论逐渐暴露出来:少数派、个别性的观念与多数派、大众性的传媒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尽管不同时代、不同派别对自由主义的理解差异很大,其本身内部的含混性也超出其他任何一种思潮,但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出发点无疑是个人主义的。这一理论是将个人作为社会分析最小和基本的单位,自由主义核心关注的是个人自由。自由主义相信个人理性是完美无缺的,个人自由就是最高价值。自由主义者认为,对个人自由最大的威胁往往来自政府,因而对政府权力要时刻保持警惕。而“观念的自由”要求人们能够不受限制地发表不同的意见、观念和思想,能够参加“自由而公开的斗争”,这里强调的是每一个个体的“少数派权利”,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观念的自由”也可以说是“少数派观念”的自由。但传媒的“大众性”与生俱来,尽管呈现的是各自不同、纷繁复杂的观点,但其背后一定有一般的或已达成的价值可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媒体的立场”,这一立场的形成和存在是必然的。从媒体的两极考察,无论是受众分析,还是找出媒介背后的代言人,我们就会发现媒体都不可能满足“少数派观念”的需要。除非像我们后面要谈及的,这个“少数派观念”恰好代表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究其实质还是主流价值,“少数派观念”披头遮面,实际上以“新威权主义”面目重新君临天下,这便把媒体自由主义的实践逼进了死胡同。

2.现实困境:“失灵的思想市场”与媒体的权利膨胀。

从字面上来看,“观念的自由市场”对于传媒自由的支撑除却哲学上的意义,更有经济学意义上的鼓吹。因此,一些国家或地区都偏好选择媒体私有制,坚持认为私有媒体之间可以有完全的竞争,因而可期望形成自由的“思想市场”。但现实是,经济生活中商品市场万能的神话已经被打破,垄断、信息不对称及分配不公等市场失灵现象层出不穷。罗纳德·哈里·科斯就在其“商品市场与思想市场”一文中指出,他不认为商品市场与思想市场之间的区分是有根据的,“失灵问题”在大众传媒所支配的“思想市场”也同样存在。如此,思想市场的失灵便使得商品市场中故事开始在大众传媒界不断复制和上演,大众传媒越来越偏离大众,正成为“少数人”的私器,垄断——媒体的权利膨胀已成不争的事实。

20世纪初,随着摩根、洛克菲勒等八大财团的形成和壮大,大财阀一跃成为美国经济中呼风唤雨的人物,甚至他们的信誉和名声超过了美国政府。经济上的垄断随之不久就向美国政治及文化上扩展。政府职能被强化,由自由主义者所宣扬的政治压迫者转而变成了“对内的社会改良者和对外的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体现者”⑨,政府成为了国家利益的代言人。美国垄断经济所导致的帝国主义海外殖民日益确立起其在国际上的经济霸主地位,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势与扩张自然而然地向其他国家推行起以西方为主体的价值观,形成了“传播帝国主义”。即便在美国,传媒的私营性质也注定了作为财富垄断者的财团更容易掌握话语权的现实,他们占据了各大主流媒体,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传媒帝国。影响波及至今,几乎总共只有三家电视台、四个电台网和三家通讯社,就为美国家庭提供了大部分的信息;而美国在国际上的文化霸权地位也是毋庸置疑的,好莱坞的崛起创造了一个影视帝国神话,不断向世界各国输入美国式的主流文化,影响乃至重塑他国的意识形态。

当大众传媒为少数政治、经济垄断者掌握时,“权力的媒介”就潜在地剥夺了广大民众的表达自由,“观念的自由市场”受到威胁。随着媒体的集中和垄断,媒介开始与少数权力阶层互相勾结,反过来掌控民众的观念,“媒介的权力”沦为“权力的媒介”。掌控的方式主要通过议程设置来控制媒体对舆论的引导作用,以此符合少数权力阶层的根本利益。本以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为诉求的富有理想性的传媒自由主义理论中竟然涌现出了“新威权主义”的洪流,让人唏嘘不已。不过,美国学者阿特休尔早已指出:“在所有的新闻体系中,新闻媒介都是掌握政治和经济权力者的代言人。因此,报刊杂志和广播并不是独立的媒介,只不过潜在地发挥独立作用。”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媒体已经成为一股明显的反民主的力量”。这是一个可怕的景象:传媒自由主义者一直致力追求“摆脱政府干预”的思想市场,但决没想到刚刚挣脱了政府力量的束缚,却又陷入“私人的樊笼”。

三、社会责任:“自由的传媒”的精神复归

值得庆幸的是,人们对于传媒自由主义面临的严峻危机并非熟视无睹。20世纪以来,当传媒变成一个体积庞大而又无所不在的大众传播媒介时,它也就成为大量批评的对象。在这些批评声中,纯粹的自由主义理论渐渐发生转变,代之而起的是社会责任理论。

1.理论前提:自由与责任相伴而生

基于理性的不完善性的文化预设,社会责任理论对自由主义理论进行了修正,用伦理和道德弥补理性功能的缺场。这一理论的前提在于“自由与责任相伴而生”,换言之,自由与责任问题是社会责任理论最重要的理论核心。《传媒自由:原则的概述》一书提出了“有限的传媒自由”的逻辑依据:“如果对一种权利的要求是能给出理由的,而所有对权利的要求都是要有理由的,那么这些理由就构成了要求这些权利的条件。一旦缺乏这种条件,这种要求的基础就自动消失了。”而所有权利都要对要求得到这种权利的人的意愿进行假定,所以不存在无条件的权利,“自由的公开表达”这种精神权利也不例外。一个人对这种权利的要求必须建立在“他对公共利益和自己思想承担义务”的基础之上,“不承认道德上的义务,也就没有道德上的权利”。假如一个人故意运用言论自由来诽谤他人,他就在诽谤的同时丧失了言论自由的权利,因为他没有担负起伴随着的道德义务。此外,传媒“自由与责任相伴而生”的症结还在于现代意义上的大众传媒应当是公共利益的表达。科学技术的进步扩大了传媒的规模、速度和效率,使传媒变成了一个无远弗届的媒介,所有人都沉浸在其中;与此同时,技术进步使少数传媒为广大受众提供信息服务成为可能,大众传媒俨然成为公众了解社会事务的主要渠道。因此,公众对现代传媒履行公共责任的需求异常迫切。现代传媒的行为已不同于早期的新闻作坊,它的影响力波及所有实际触媒者以及潜在触媒者,它的错误或失误已经成为一种公开的危险。传媒必须自我警醒,对社会负责,对公众负责,促进社会的发展,维护公众的利益。

当然,为了更好地实现传媒自由与责任的统一,政府不应该是传媒自由的旁观者,尤其当传媒自身的责任意识失效时,政府要以权力作为最后手段,强制其改正。正如霍金说:“政府对传媒表现行为中尚未完善之处仍然负有责任。”“如果自律的传媒和社会生活的自我修正机制不能充分提供社会所需要的服务,政府就应当帮助社会从媒体那里获得这些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介入应当成为最后的保护伞,“只有当强烈需要或有高度危险时,政府才能进行干预。”

传统自由主义理论之所以重视表达自由,是因为它能最终揭示真理。而在社会责任理论看来,传媒自由的最终目的正是实现公众的自由,使传媒作为社会公器来履行社会职责,以“促进社会发展得更和谐、更富有成果”。自由与责任统一的传媒的道德价值取向正是成为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公器”。正如朱光烈指出,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其信息传播的权利是属于社会所有的。现代传媒的自由困境并非否认“社会公器”的传媒,而是在私利的诱导下它往往陷入传媒的权利寻租和资本的传媒寻租的泥潭,使“社会公器”堕落为“传媒私器”。因此,作为“社会公器”的传媒应当以公共利益为根本价值诉求,为公众服务,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精神实质:对自由主义的继承与修正

虽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传媒社会责任理论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传媒自由主义理论在人性、自由与责任、政府干预、传媒目的等问题上有着显著的差异,但是就实质而言,社会责任论终究是对自由主义的继承与修正。

首先,社会责任论在核心理论内容、理论的形成过程和理论方法上都继承了传媒的自由主义理论。(1)核心理论内容。社会责任论和自由主义理论一样把报刊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看作是西方社会政治民主化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和源头活水,是提高社会活力,匡正社会风气,改善社会民主生活水平的必由之路。在这个层面上,社会责任论大致接受了自由主义理论“观念的自由市场”的观点,在“观念的自由市场”中,公民享受发表意见、畅所欲言的权利,这样才能有利于民主化进程的展开。但它更强调公民凭借良知和良心发表意见,从未把“暴力的水平”提高到“讨论的水平”,因为自由主义者提及的观念的“自我修正过程”并不完备和可靠;对于一些有心的“犯错误”的人,社会责任论则持有批评的态度。(2)理论的形成过程。早年传媒的自由主义理论的缘起在于对传媒的威权主义理论的反叛,它经历了一个完整的思想文化和社会实践的培育过程。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密尔的《论自由》都为自由主义理论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和支柱性观念。同样,从传媒自由主义诞生至今,传媒在探索自由道路上的实践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积累了许多社会实践经验:16世纪文艺复兴倡导“言论自由”,17、18世纪启蒙运动宣扬“出版自由”,二战后各国关注“新闻自由”……反之,《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一书开启了传媒的社会责任论时代,该书由美国的民间组织“传媒自由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f Freedom of the Press)撰写,旨在考虑传媒的自由主义理论在19世纪下半叶以来的处境。可见,社会责任论的目的并非废除传媒的自由主义理论,而是要继承并修正传媒的自由主义理论。(3)理论方法。自由主义理论以发现真理和实现个人幸福为价值,而社会责任论则以协调和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总之,两者均以功利主义为哲学的前导;虽然我们将两种理论以“自由”和“责任”二词作为明显的区别,但实质上自由和责任问题是两者共同关心的问题,只不过在自由主义理论那里“责任”隐而不现,在社会责任论那里“责任”更为强调而已;由于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两者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西方资本主义政治、经济、文化体制下的大众传媒制度,以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地位,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高速发展。

其次,在继承传媒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之上,结合当时大众传媒发展遇到的种种困境,“传媒自由委员会”对传媒自由主义理论进行修正。(1)自由概念的修正:明确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区别。在社会责任论者看来,自由主义理论是从消极自由的概念中脱胎出来,即强调“免于……的自由”和“不受外界限制的自由”,而社会责任论修正了此种观点,它一方面反驳了消极自由的有效性,指出它仅仅是一种“空洞的自由”,缺乏明晰实现这些目标的适宜手段;另一方面指出有效的自由必须要包含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大方面,正是后者弥补了前者在理论上忽视“必要的手段”的不足。霍金在传媒自由委员会的报告中表示,“要获得自由就需要个人在行动时不受外力的限制或控制,拥有行动所需要的一切手段或设备”。(2)自由目的的修正:修正以自我为中心的伦理观。即便以约翰·密尔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在后来逐渐将自由主义的价值目标指向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早期的自由主义理论将自由解读为“一项‘自然权利’、一项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一项无人能剥夺的权利,在这个权利体系中,个人本身就直接被定为目的,个人的成就即一切的最终目标——人的目标、社会的目标、国家的目标。”在这里,社会的最终目的即满足个人的快乐,实现个人的幸福。社会责任理论修正了早期的自由主义理论坚持的以自我为中心的伦理观,把义务这一自由存在的前提纳入自由的目的之中,将自由解读为“以个人对于他的思想、对于他的良心的义务为基础且附有义务的一项道德的权利”。因此,社会责任理论所谈及的“自由”不是以私利为目的,而是与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关,如前文所述,传媒自由的目的是成为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公器”。

一旦社会责任理论对自由主义理论进行修正,将自由与责任互相制约起来,道德诉求和伦理价值就正式替代国家权力成为约束传媒自由的精神力量。传媒技术日益革新,从口语媒介走向印刷媒介,再从电子媒介走向网络媒介,其影响力改变了人类的历史,正在改变现在,将要改变未来。传媒不应当成为“利益暴君”的傀儡,攀附在利益的左右,而把受众当作是温顺的羔羊,它应当也必须是一个自由而负责的媒体!

注:

①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3页。

⑦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72—73页。

⑩【美】J.赫伯特·阿特休尔:《权力的媒介》,黄煜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36页。

〔责任编辑:苏明〕

“MarketplaceofIdeas”and“LiberalMedia”

MaZhenghua&FanHao

The concept, Marketplace of ideas, which was proposed by John Milton, contributes a lot to the change in the theory of media from anthoritarianism to liberalism. It was once regarded as the core value of media, but it still remains to be seen whether the conclusion of liberal media is logically acceptabl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s an amendment to the concept of liberal media, attaches more importance to moral principles, making media both liberal and responsible.

ideas; media; liberty; responsibility

马正华,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南京 211189;樊浩,东南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南京 211189

B5

A

1001-8263(2014)08-00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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