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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下企业管理方式的转变

2014-11-24王雪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转变依法治国管理

王雪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给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必须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进行相应的转变。本文主要探讨依法治国对企业的影响及如何转变经营管理方式。

关键词:依法治国;企业;管理;转变

在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对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之一的企业有着重大的意义。让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主要看市场,而不是看政府,通过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不断发展和壮大。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有利之处:

第一,法治为市场配置资源提供了保障。

在配置社会资源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四中全会上强调的“法治经济”正是对三中全会这一论断的有力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这就引导企业积极自主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发展。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利,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对行政权力的约束有利于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目标的实现。

第二,法治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了保障。

作为市场竞争主体之一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最盼望的就是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也是企业经营管理和创新的动力。公平竞争才能“优胜劣汰”,而不公平的竞争只能是“劣币驱逐良币”。四中全会的《决定》强调“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些都为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保障。四中全会《决定》还强调“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更是从法治的角度,通过为市场主体提供解决竞争纠纷的途径,有利的保障了公平竞争的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对于一个正常运转的市场经济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在全国培养建立更公平的经营环境。

第三,法治为企业创新提供了保障。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为企业自主创新搭建了平台,也提供了保障,这让企业创新更加有了动力,增强了企业的活力。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转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企业经营管理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同时也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企业必须依法参与市场竞争。

在配置社会资源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市场,但是法治强调,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合法。企业可以追求最大化的利益,但追求利益也必须在合法。曾经轰动一时的“三聚氰胺”事件,“苏丹红”事件,不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企业不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结果。

四中全会的《决定》还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些规定都明确要求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置身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还必须考虑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企业必须依法进行企业管理。

法治是国家的法治,政府的法治,更是企业的法治。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也需要依法进行。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那么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法律禁止不可为”。法律禁止的行为,一定不能做。企业可以自主进行经营和管理,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可以自主制定规章制度,但企业的规章制度一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在此要注意把握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规章制度本身要合法,在其制定过程中须广泛征求民意、突出针对性,各项具体条款要上合国家法律、下合企业实际,界面清晰、职责明确、奖惩具体、便于操作;二是要具备大格局和开放性思维,企业内部制度、标准不能因循守旧,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改进,不仅要关注企业内部,还应对外部的大环境与条件有所反应,也就是说要解决好制度建设“指导思想”层面的问题,使之具备适当的前瞻性,以便更好地指导企业发展与进步。

四中全会的《决定》还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这就要求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为腐败提供机会和温床。

第三,企业必须依法承担社会责任。

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企业除了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合法利益外,还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在保护环境,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及社会公益等方面也应主动积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更是企业经营管理中应该遵循的原则;有诚信,尊法守法也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准则。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第四,企业必须引导员工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观念。

“法律(制度)的效力在于言出必行”,制度只有在被执行的时候才能发挥作用,否则就是几句废话和一纸空文。我们要深刻地认识到规章制度对员工不仅是规范和约束,也是一种引导,其目的在于形成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氛围。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原则性,发挥其公平、公正的作用,让其真正成为悬在所有员工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成为稍有逾越就会被烫手的“火炉”,也就是常说的维护制度的“刚性”,不能让制度成了“橡皮框子”,中看不中用。有鉴于此,首先要立足教育、加强宣贯,使遵章守纪在企业内部成为一种习惯,真正形成“有问题、先问法”的风气。

要教育广大员工带头学法懂法守法,争当遵守制度、执行政策的模范,敢于负责、勇于担当,以实际行动带动广大职工形成依法做事、按章办事的良好作风。为避免出现规章制度在执行中逐步变样、落实中效果层层衰减的问题,就要着力健全有效的监督和保障体系,常态化开展自查与互查,对照制度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保证落实到位、不打折扣;要及时兑现考核、责任到人,对违章违纪问题查处要精准、处理要果断,执行要有力,坚决杜绝重布置、轻落实,重形式、轻实效,重开始、轻收尾的虎头蛇尾作风。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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