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方欺诈还是保险公司惜赔
2014-11-13周建涛周建波等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4年2期
周建涛 周建波等



摘要:保险理赔诉讼涉及投保方、保险公司、法院三方,到底是投保方欺诈,还是保险公司惜赔,法院判决具有客观公信力。对2000—2011年170个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诉讼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投保方索赔金额远大于保险公司愿赔金额,法院判决金额介于索赔金额与愿赔金额之间,惜赔金额大于欺诈金额;投保方欺诈金额与索赔金额、保险费正相关,北京甚于外地,残疾甚于其他伤害,年龄61~70岁弱于其他年龄段,新法实施后弱于新法实施前;保险公司惜赔金额与愿赔金额负相关,但与保险金额正相关,北京弱于外地,地市分公司弱于区县支公司,死亡甚于其他伤害,中毒、溺水甚于其他事故,年龄51~60岁甚于其他年龄段,新法实施后甚于新法实施前。
关键词:欺诈金额;惜赔金额;投保方特征;保险公司类型;机会欺诈;保险理赔;新《保险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2-0115-06
保险欺诈(Insurance Fraud)是国际保险研究的一个热门议题。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保险欺诈界定如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来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给付请求的行为”。保险欺诈分为硬欺诈(Hard Fraud)和软欺诈(Soft Fraud)两种,前者指投保方在保单承保的范围内,故意编造或制造保险事故,后者指投保方夸大合法的索赔,有时称为机会欺诈(Opportunistic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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