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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睡专利”资产证券化的法商复合分析

2014-11-13贾希凌任愿达李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贾希凌,任愿达,李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界定法商复合理念下的“沉睡专利”

随着科技进步,我国获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断增加,但长期以来我国发明专利的平均有效率①我国发明专利的平均有效率=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我国授权发明专利。一直相对偏低,很多发明专利在授权之后没有得到很好利用,甚而最终为专利权人放弃。国外一些学者将此种不能带来收益的专利形象的称为“沉睡专利”(Sleeping Patent)。

国内一些专利治理的研究文献已经较早使用“沉睡专利”一词,但尚无就这一概念对应内涵的明确界定。如果简单的“顾名思义”,就此认为沉睡专利系专利权人不使用的专利,则未免过于宽泛,且未结合知识产权(专利)的固有特性——其使用包含积极开发与消极利用两类。同时,“使用”一词容易与民法所对应的“使用”(指权能)相互混淆,有将权利人自己实施以外的许可、出资、质押、信托等行为排除在外之嫌。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商复合的理念,对“沉睡专利”加以明确界定,为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一)“沉睡专利”不应包含“阻却专利”

专利权系综合性权利,含有财产权属性,相对应的即可认定专利属于一种资产。一般认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交易或者其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②《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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