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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改变促进形成食药安全社会共治局面

2014-11-12陈广晶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4年9期
关键词:举报人食药食品药品

本刊记者 陈广晶

实习记者 许方霄

解读《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14 年4 月10 日,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正式对外发布《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这是自2013 年11 月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正式对外办公以来首次推出关于投诉举报奖励事宜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文件出台的目的和意义何在?其内容与此前类似的文件相比有哪些变化和突破?日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处处长盛东生、应急管理处处长冯源就《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出台的初衷、变化和实施等问题做出解读。

《办法》依法制定

据北京市食药监管局法制处处长盛东生介绍,《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名义颁布实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为依据,是在原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出台过的《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基础上转换,并结合原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相关投诉举报奖励管理文件来进行合并修改、颁布的。

▲北京市食药监管局还召开了新闻通气会,就《办法》出台的相关事宜与媒体进行交流

北京市食药监管局应急管理处处长冯源,曾参与过《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执行和修订,他告诉记者,《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于2004 年出台,受到当时环境、形势等多方面的影响,那一版的最高奖励金额没有超过5 万元,而且审批流程十分复杂。2007 年以后,因为北京市要举办奥运会,所以及时对原来的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其操作上的复杂性有了一些改变,但是流程并没有太大的变化,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为当时行政执法中案件的审核、各个案件的审批都是非常严格的,所以没有最大范围地放宽奖励的范畴,奖励金额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 万元。他说,2008 年奥运会以后,逐渐形成了一个共识,执法中更大程度地来奖励投诉举报人,实际上是为了建设整个食药系统管理,是为了形成一个社会共治的局面。所以,到了2011 年,最高奖励举报的额度再次提高,到了30 万,新颁布的《办法》也沿用了这一最高额度。

在药品方面,法制处处长盛东生说,在机构改革以前,北京市涉及药品的投诉举报奖励都按照原来的各个省局自己制定的相关的投诉管理办法处理,这些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以前北京市的投诉举报奖励办法都比较有针对性,比如此前针对无证经营五种药品的投诉举报奖励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也出台了相关的《药品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但是各省都没有针对这个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都是依据原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奖励的。这些规定也有相关的高限的限制,但是只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且相应奖励也必须在执法结果被落实以后才能落实。也就是说,在被处罚的企业将应付金额上缴国库以后,执法部门才能够履行奖励承诺。

让公众参与食药监管工作

为什么出台《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冯源说:“让公众全面地参与到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当中,这是我们制定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的目的。”而本次在以往的基础上颁布《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原来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撤销了,变更为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了,也就是说,原有的《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主体发生了变化,制定主体也发生了变化,这样一来,原来的文件就不能再实施了。但是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行为的奖励却不能就此搁置,不再实施。所以,需要出台新的奖励办法。二是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后,不但要有针对食品的投诉举报设置奖励,还要将涉及药品的投诉举报奖励纳入其中。三是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办法是一个针对全市的奖励,而不单纯是食药系统的奖励。冯源说,这个文件是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实际上是代表了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也就是代表了市政府,对全市的食品药品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举个例子:如果某一投诉涉及到农业局,农业局在查处违法行为的时候,在管辖范围内接到举报了,农业局也可以向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领举报奖励资金。

此外,此次《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出台还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往条款的提高和改进。

改变一:《办法》添加了符合奖励的硬性指标

据盛东生和冯源介绍,新颁布的《办法》首先是明确了获得举报奖励必须符合的条件,大概有六点,这个是投诉举报奖励的硬性指标:(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六) 举报案件的违法行为属于可能导致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的。盛东生说,与此前食品的版本相比,特别要注意第六款,这是新增的条款,一定要有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才给予奖励。盛东生告诉记者,这是因为投诉举报奖励实质上是政府机关拿着纳税人的钱,来维护公众利益。所以,只有对公众利益或公众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或者是生命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奖励基金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如果一般性的、不涉及公众利益安全的事件也都给予奖励,政府的基金就没有发挥最大的效力,也没有用在该用的地方。

冯源补充道,这是一处重要的调整,是基于以往经验总结的调整。他说,2011 年修订了食品举报奖励办法以来,发放的奖金数额大大提升,从2011 年开始到2013 年年底,将近发放了100 万元的奖励,涉及的举报数量也非常多。这些奖励中70%左右都是关于标识标签的问题。经过分析后发现,这些标识标签问题经常是针对同一违法主体产生的同一行为的。不同的执法机构在不同的区,也无法做到合并奖励,这种奖励实际上起的效用就不是很大。而且这些违法行为不涉及到安全性问题,本来通过行政指导就可以解决,非要执法机构浪费大量的行政成本,花了大量的时间去处理,对整个举报制度是不利的,所以制定新的奖励《办法》中就加上这样一条。

改变二:《办法》提高了奖励的幅度

盛东生告诉记者,为提高社会公众举报的积极性,《办法》中举报奖励的幅度仍然保持了较高的水平。其中,对比2011 年的举报奖励办法按照货值金额比例确定的举报奖励数额,新标准提高了一个百分点。冯源说,这就是第八条涉及到的。《办法》将举报奖励分了三个等级。这个等级和过去比,在分法上没有大的变化,但是比例幅度提高了。过去是1%、3%、5%,这次提升到2%、4%、6%。这个奖励是按照货值金额来计算的,比例提高了,奖励的钱数就会增加。

改变三:《办法》在审批程序上有较大突破

冯源说,在允许的条件下,《办法》把工作的时限和审批的流程进行了简化和简便的处理,也就是说可以更早一些给举报人发放奖金。过去必须在案件得到处理,有了行政处罚以后,才能够发放奖金。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发现,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其危害已经及时被消除了,已经做到了控制和预防风险发生,这种奖金是否应该发放?还有就是有些案子办不下去了,比如有一些案子有症结点,或者当事人跑了,案子又不涉及到《刑法》,但是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政府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把案件办下去,就不给举报人奖励,显然也是不合理的。基于这些原因,《办法》做了改变,这一点是一处突破,就是无论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是什么,都可以依据《办法》来申请奖金。他又补充说:“除非上了《刑法》。因为上《刑法》以后,奖励的档会提高一层。”

盛东生说,此外,还有一点改变就是《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保障举报人身份信息安全的制度措施。特别是对相关的工作人员为举报人保守相关秘密涉及到的详细信息的保密措施进行了规定。

多途径方便群众举报

关于举报的途径,冯源说,从食药系统来讲,电话投诉举报的途径就是“12331”举报电话,其他的单位也都有,如市政府的“12345”、质监局的“12365”、卫生局的“12320”等,老百姓可以通过各局正式对外的投诉举报电话来进行举报。这些单位都有工作标准和规则,有自己的记录,并且可以根据这些记录向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像这样的成员单位,目前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31 个,仅“12331”就有35 条对外专线,基本可以满足需求。此外,除了电话投诉以外,还可以直接去各单位的办公地点投诉举报。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北京市各区县街道乡镇都设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这些乡镇街道食药监管所基本都设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附近,很多人可以在家门口完成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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