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松房贷别过头
2014-11-11杨红旭
中国经济报告 2014年11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
杨红旭

9月底出台的央四条,终于在房贷套数的认定标准问题上,由之前的“认房又认贷”,转变为“认房不认贷”。从支持合理需求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必要的“纠偏”。但也应防范从一个“一刀切”式紧缩,转向没有原则的放松。
先来回顾一下房贷套数认定标准的演变史。2007年之前,银行发放个人房贷,是否存在优惠,主要根据普通房和非普通房进行划分,购房套数并不作为主要参考标准。而2007年9月出台的二套房贷新政,则是第一次(2003年121号文除外),非常明确地对于二套及以上房贷“另眼相看”。2007年12月份,央行又发补丁文件,明确“以家庭为认定单位”,即便首套贷款还清,第二套仍按二套贷。但并未界定曾利用贷款购房,现名下无房,是否按首套。对于二套当中的合理改善需求则“网开一面”: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也即,此时以认房为主,认贷为辅。
此后,关于购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成为银行放贷的重要参考。2008年10月开始救楼市之后,在执行过程中,很多二套房也都按首套房操作了,套数限制大幅放松。直至2010年4月出台国十条,重新收紧房贷。其后2010年5月二套房贷细则公布,在套数认定标准上,严格按照“认房又认贷”,只要利用商业贷款购过房,则即便当名下无房,再购房时,仍按二套认定,比2007年的二套房贷还要严格。2010年9月底,央行又出新政: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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