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飞机刹车能量适航要求研究
2014-11-11袁烨
科技创新导报 2014年25期
袁烨
摘 要:该文分析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以下简称CCAR25)关于刹车能量的适航要求,为新型号的设计和适航验证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用航空 刹车能量 设计和适航
中图分类号:F2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9(a)-0027-01
刹车能量是飞机刹车系统的重要设计输入,也是保证飞机着陆安全的重要参数。飞机的着陆速度和重量越大,其动能越大,需要通过刹车装置吸收的能量也越多。按照适航规章的要求,确定飞机刹车能量时,除需考虑正常着陆情况外,还应考虑发生某些故障的特殊情况,该文对规章要求进行了研究和解析。
1 规章要求
CCAR25部中关于刹车能量的要求通过25.735(f)体现,规章具体内容如下:
“25.735(f)动能容量
(1)设计着陆停止。设计着陆停止是在最大着陆重量下可操作的着陆停止。必须确定每一个机轮、刹车和轮胎组件的设计着陆停止刹车动能吸收要求。必须通过测功器测试验证,在整个定义的刹车磨损范围之内机轮、刹车和轮胎能够吸收不少于该水平的动能。必须达到飞机制造商刹车要求的能量吸收率。平均减速率必须不小于10fts2。
(2)最大动能加速停止。最大动能加速停止是在最临界的飞机起飞重量和速度组合状态下的中止起飞状态。必须确定每一个机轮、刹车和轮胎组件的加速停止刹车动能吸收要求。必须通过测功器测试验证,在整个定义的刹车磨损范围之内机轮、刹车和轮胎能够吸收不少于该水平的动能。必须达到飞机制造商刹车要求的能量吸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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