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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

2014-11-10胡秀全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5期
关键词:人情关系

[摘 要]我国古代,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传统法文化多侧重人情。基于儒家文化,传统人情以礼为核心,和谐而又冲突:人情与法律的和谐,以不孝罪、留养制度、亲属相犯和恤刑为代表,《大清律例》中无相异的规定;人情与法律的冲突,以复仇和赦免为代表《大清律例》的规定有些冲突甚至矛盾。基于儒家背景,循吏多因循人情,并多体现于理讼。人情与法律和谐时,循吏理讼因循人情即是遵循《大清律例》;人情与法律冲突时,循吏多曲法申情。

[关键词]人情;循吏;《大清律例》;关系

一、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简析

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社会的终极价值追求。在我国古代,公平正义蕴含在天理、国法、人情之中,但彼此间并无明确的界限,“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公正蕴含于人情之中。

传统人情以儒家文化为基础,其内涵必然与儒家经义相符。儒家文化以仁和礼为核心,礼又忠(尊尊君为首)和孝(亲亲父为首)内容,受此影响,传统人情是以忠孝为核心的人之情感。同时,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两千余年间,儒家经义逐步融入国人的生活中,成为日常的风俗习惯和道德准则,在此意义上,传统人情则是以仁和礼为核心的人情世故。

在我国古代,循吏主要记载于“二十六史”的“循吏传”。通过研究历代正史“循吏传”,循吏具有依法行事、履行职责、严于律己、清廉、为政宽平、政绩卓著、为百姓所爱戴等品质。《清史稿·循吏传》序文记:“明史所载,以官至监司为限,今从之”,在清代,监司指府州县的长官;《清史稿·循吏传》共记载循吏117人,其中,102人担任过知县,51人担任过知府,55人担任过知州、同知或通判,依据清代的官吏等级,清代循吏多为低级别地方官;可知,清代循吏是依法行事、履行职责、严于律己、清廉、为政宽平、政绩卓著、为百姓所爱戴的低级别地方官。

《大清律例》是我国的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其各篇以六部命名,分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其下包涵职制、公式等三十门,共四百三十六条;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的增减修订,又称“五朝会典”,至《大清现行刑律》颁行方被废止。

二、人情与《大清律例》

在我国古代,缘情制礼,因礼制律,人情与法律的关系便是礼与法的关系。人情与法律,以礼为核心,和谐而又存有冲突。

在我国古代,人情与法律的和谐,即“合情而又合法”,表现为礼与法的融合。至清代,礼法高度融合,人情溶于法律,人情即法。人类社会的复杂性,使得司法实践中,不免“合情不合法”或者“合法不合情”。体现在《大清律例》中,人情与法律的和谐指对同一法律现象无相异的规定,以不孝罪、留养制度、亲属相犯和恤刑为代表;人情与法律的冲突指对同一法律现象有相异甚至矛盾的规定,以复仇和赦免为代表。

《孝经》记载“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1)”,在我国古代,不孝是最大的犯罪,人情与法律的和谐首先表现为不孝为罪。

《大清律例·名例·十恶》记载:“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称祖父母父母死。(2)”可知,清代不孝罪体现在:日常不顺父祖;冒犯(触犯父祖名讳或状告、咒骂甚于杀伤)父祖;父祖被囚或丧葬期间有违礼法。

日常之不孝,体现在:《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别籍异财”、“卑幼私擅用财”2条;《大清律例·礼律·仪制》“僧道拜父母”、“弃亲之任”2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子孙违反教令”条。

冒犯父祖,体现在:《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谋杀故夫父母”、“尊长为人所杀私和”3条;《大清律例·刑律·斗殴》“殴祖父母父母”、“妻妾殴故夫父母”、“父祖被殴”3条;《大清律例·刑律·骂詈》“骂祖父母父母”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干名犯义”条。

父祖被囚或丧葬期间之不孝,体现在:《大清律例·礼律·仪制》“匿父母夫丧”、“弃亲之任”2条。

若说不孝是对孝的违犯,为亲复仇则是对孝的一种极致表现,是人情与法律冲突的典型。在我国古代,因孝悌而复仇是一种高尚伦理。

复仇,体现于《大清律·刑律·斗殴》“父祖被殴”条:“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不告官)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杀死者,勿论(少迟,即以擅杀论)······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本犯拟抵后,或遇赦、遇赦免死,而子孙报仇,将本犯擅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3)”此条与《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谋杀人”条的规定有所冲突。此外,源自晋朝的“移乡避仇”,《大清律例》则不在提及。

《大清律例·名例律》“犯罪存留养亲”条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者,而祖父母(高曾同)、父母老(七十以上),疾(笃废),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即与独子无异,有司推问明白),开具所犯罪名(并应侍缘由),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军犯准此)。(4)”存留养亲是为体现统治者对孤寡老弱的矜恤,是人情与法律和谐的又一体现。

除却不孝为罪、存留养亲,人情与法律的和谐还体现在亲属相犯方面。所谓亲属相犯,为《大清律例·诸图·丧服图》确定的五服亲属,包涵亲属相告、亲属相盗、亲属相殴、亲属相奸和亲属相杀。

亲属相告,体现在:《大清律例·名例律》“亲属相为容隐”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条。

亲属想盗,体现在:《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亲属相盗”条。

亲属相殴,体现在:《大清律例·刑律·斗殴》“妻妾殴夫”、“同姓亲属相殴”、“殴大功以下尊长”、“殴期亲尊长”、“妻妾与夫亲属相殴”、“殴妻前夫之子”6条。

亲属相奸,体现在:《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娶亲属妻妾”条;《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亲属相奸”条。

亲属相杀,体现在:《大清律例·刑律·人命》“夫殴死有罪妻妾”、“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2条。

此外,亲属相犯还体现于《大清律例·刑律·骂詈》“骂尊长”、“妻妾骂夫期亲尊长”2条。

在我国古代,严格遵循法律,依法断案可能招致舆论的非议,相反,曲法申情之举则可能被视为德政。恤刑和赦免便是统治者为体现其仁慈之心而对犯罪者的法外施恩,其中,恤性是人情与法律和谐的体现,赦免是人情与法律冲突的体现。

恤刑,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老幼妇残以及贵族官僚的矜恤,体现于《大清律例·名例律》“应议者犯罪”、“应议者之父祖有犯”、“犯罪得累减”、“老小废疾收赎”4条和《大清律例·刑律·断狱》“功臣应禁亲人入视”、“老幼不拷讯”2条;二是刑讯过程中的慎刑,体现于《大清律例·刑律·断狱》“凌虐罪囚”、“决罚不如法”2条。

在我国古代,皇帝至高无上,其命令凌驾于法律之上,赦免是皇帝的专有权力,是人情与法律冲突的典型。赦免,体现在:《大清律例·名例律》“常赦所不原”、“流犯在道会赦”;《大清律例·刑律·断狱》“赦前断罪不当”、“闻有恩赦而故犯”。

三、人情与循吏

据词义分析,循吏的重点在“循”不在“吏”,“循”有顺着、遵守(6)之义,故循吏的重点在于遵循何种规则。颜师古在《汉书注》注道:“循,顺也,上顺公法,下顺人情也(6)”,可知,循吏除遵循法律,还因循人情。

受儒家文化影响,我国的传统人情,以礼为核心,和谐而又存有冲突。人情与法律相融合,人情即法,遵守法律便是因循人情;人情与法律相冲突,循吏大都以情变法,曲法申情,或直接依儒家经义断案。由此而言,循吏的一大特色便是因循人情。

在“二十六史”记载中,循吏大都政绩卓著,循吏的因循人情便体现于其政绩中。在清代,官吏的政绩主要体现在重农、教化和理讼三方面,循吏的因循人情多体现于教化和理讼,而理讼往往也起着教化的作用,故循吏多缘情理讼。

四、《大清律例》与循吏

根据上文的论述可知,人情与《大清律例》相融,有和谐也有冲突,而循吏多缘情理讼。故,以人情为核心,可以将《大清律例》与循吏相链接。

人情与法律和谐时,人情即法,循吏理讼时因循人情即是遵守《大清律例》;人情与法律相冲突时,循吏理讼多曲法申情,抑或依据社会中的风俗习惯或儒家经义断案。

参考文献:

[1]孔子撰,陈书凯译.孝经[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年.

[2]田涛,郑秦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3]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源[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4][东汉]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第七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注释:

(1)孔子撰,陈书凯译.孝经[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第116页.

(2)田涛,郑秦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85页

(3)田涛,郑秦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68页

(4)田涛,郑秦点校.中华传世法典: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99页

(5)李伟民主编.法学辞源[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第3178页.

(6)[东汉]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第七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2,第3623页.

作者简介:胡秀全,1989-04-12,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人,现于黑龙江大学攻读法律史硕士学位。

基金项目: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编号:YJSCX2014-143HLJU”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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