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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经费收入界定及所得税纳税义务探究

2014-11-07潘洹房子磊

会计之友 2014年31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高校财务科研经费

潘洹+房子磊

【摘 要】 科研事业已成为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是新的高校会计制度对科研经费的账务处理不明确,甚至有歧义,这会严重影响到科研经费的管理,对科研事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关于科研经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征缴双方尚存争议,文章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高校财务; 科研经费; 会计制度; 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1-0109-02

科研经费作为高校科研事业发展资金的重要来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笔者发现在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文简称《会计制度》)中,对科研经费的收入界定及会计核算的表述不明确、不严谨,致使科研经费的核算因理解角度的不同产生巨大的分歧。另外,税务部门提出,未独立核算的科研经费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无疑会对高校的资金流量造成很大影响。本文将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对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和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所裨益。

一、科研经费收入界定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下文称《管理办法》)中提到,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笔者尚未在更高级别的文件中发现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的明确定义,但是就高校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来说,《管理办法》中对科研经费分类的表述已是高校科研从业人员的共识,即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的区分标准是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拨款”。

《会计制度》明确指出,“科研事业收入”核算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此处的“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在表述上有歧义,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是非“同级财政部门经费拨款”,即除同级财政部门拨款以外的所有经费,包括“同级财政部门”以外的财政部门拨款和非财政部门的经费;二是“非同级”财政部门的经费拨款,即该费用是财政部门的拨款,只是非同级财政部门的拨款。从两个角度出发,必然会导致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的不同。

《会计制度》提到,“财政补助收入”核算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从第一个角度出发,同级财政部门拨来的科研经费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反映,“非同级”财政部门拨来的科研经费在“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列示;从第二个角度出发的会计核算与第一个角度的结果并无不同。《会计制度》中同时还明确指出,涉及增值税业务科研事业收入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众所周知,纵向科研经费是不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因此,此项规定应该是针对横向科研经费作出的。我们再结合上文中理解“科研事业收入”的两个角度,从第一个角度出发,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横向科研经费在“经营收入”科目反映,不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横向科研经费在“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列示。从第二个角度出发,横向科研经费不能在“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反映,而只能在“经营收入”反映,这就使“涉及增值税业务科研事业收入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这一规定失去意义。有些高校科研从业人员提出,对“科研事业收入”的理解只能从第二个角度出发,因为“拨款”的表述只适用于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但是笔者没有在权威、规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找到“拨款”的直接表述,这样的理解缺少依据。综上,因为《会计制度》中对“科研事业收入”界定的不严谨、不明确导致了收入界定和会计核算的混乱。

为保持《会计制度》全文的一致性、严谨性,笔者认为修改《会计制度》的相关表述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将“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通过本科目(科研事业收入)核算”修改为“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同级财政部门之外取得的经费,通过本科目(科研事业收入)核算”即可。

二、科研经费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辨析

如上文所述,纵向科研经费是财政拨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七条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的列举:(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很明确,纵向科研经费属于不征税收入,无需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下文简称《通知》)中明确提到:“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结合上文中横向科研经费的收入含义,很多科研从业人员认为,横向科研经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中暂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有前提的,即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费要单独核算,所谓单独核算是指有关经费收支要通过单位的收支账务处理单独体现。部分高校提出,高校在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上基本做到了分项目核算,即每一笔横向科研经费收支都通过单独的项目核算,即便高校没有在会计科目上做到横向科研经费的单独核算,但通过项目核算实现了单独核算的要求。笔者认为,通过项目核算实现单独核算的要求存在弊端,经费到达高校后,经费是否能够及时、足额拨至相应的项目不能保证,跨年、分批核拨经费的情况比较多见,因此,根据科研项目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结果与根据科目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结果会有所偏差,导致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能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按照新的高校会计制度,高校在收到横向科研经费时借记相应的资金账户,贷记科研事业收入(涉及到增值税的贷记经营收入),在列支横向科研经费时,借记科研事业支出(涉及到增值税的借记经营支出),贷记相应的资金账户。但是,很多高校没有在一级收支科目下设置相应的子科目单独列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经费,“科研事业收入”科目中横向科研经费和纵向科研经费没有分开反映,“经营收入”中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经营性收入混在一起。从这个角度来说,有些高校因为会计核算不当丧失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S].2013.

[2] 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S].2012.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S].2004.

[4] 黄敏新.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及衔接建议[J].教育财会研究,2014(2):40-4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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