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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费用托管型适合北京的节能市场

2014-11-05戴丽

节能与环保 2014年8期
关键词:服务公司能源管理北京市

能源费用托管型的优点在于

客户可以把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都外包给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技术及运营管理服务,

可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获益,

而客户则减少了在能源方面的支出。

服务业为主适合托管型

柳晓雷说,随着节能服务公司的增多,以及产业规模的扩大,探索发展不同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形势所需。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适合应用在大型工业项目上,如余热回收利用等,节能改造效益明显。

业内人士介绍,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有着其自身优势,首先对于项目委托方,具有零风险、零投资、增收益的特点。节能服务公司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节能改造业务是一项具有风险的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则用合同方式保证客户获得足够的节能量,这就意味着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承担了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客户接受了这种能源管理机制,即可实现自身不投入资金完成节能技术改造。

柳晓雷告诉记者,北京市与全国大多数地方情况不同,已率先进入服务业节能为主的形势,第三产业是北京市用能的主要领域,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公共机构、居民供热这些项目等既需要节能技术与设备,同时也需要运行管理,才能挖掘其节能空间,因此能源费用托管型比较适合北京市的用能产业结构。

柳晓雷表示,北京市的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公共机构、居民供热等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重点领域,也是能源费用托管型存在的主要领域,如果能够纳入奖励系统,将大大增加节能服务市场需求,进一步激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的动力,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的全面发展。因此,在“内涵促降”的现实要求下,北京市积极适当超前探索,拓宽奖励类型,在服务业节能领域,做好发展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的试点示范。

费用托管型奖励标准偏低

柳晓雷告诉记者,要做好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首先需要做到规范操作和管理,加强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的细化指导。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作为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承担单位,组织编写了《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文本》和《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指南》,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启动奠定了基础。其次,需要在适合托管型的领域举办一些相应的推介会和对接会等,开拓合同能源管理市场。

要做好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首先需要做到规范操作和管理,加强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的细化指导。

推广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同时还需要提高用能单位的积极性。

推广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同时还需要提高用能单位的积极性。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用能单位更加理解合同能源管理,了解其机制,通过专业的节能公司来运行能源管理能够达到更好的节能效果;也还可考虑适当的奖励机制,目前的政策都还只是奖励节能服务公司,对用能单位还没有涉及奖励政策。此外,还需使用约束手段,倒逼用能单位提高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性。全面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鼓励用能单位开展用能测评,进行能源审计,提出节能改造项目需求。支持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系统节能改造,并给与政策指导服务。建立用能单位诚信备案制度,对用能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情况加强跟踪管理。

柳晓雷表示,目前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障碍。首先是奖励标准偏低,按照《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3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拨付市级财政奖励资金。而工业领域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奖励达到60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则高达800元/吨标准煤,与之相比,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奖励标准偏低。另外,还存在着政策竞争问题,国家和北京市都拥有相关的节能技改奖励政策,用能单位可以申请节能改造,并获得财政奖励,且奖励力度是参照节能效益分享型的600元每吨的标准,直接奖励用能公司,这就挤压了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型等合同能源管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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