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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上西方宪政民主的当

2014-10-27

党建文汇·上 2014年8期
关键词:宪政治国依法治国

宪政问题是国内思想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热点,既有学术研究层面的争鸣,更充满意识形态的分歧,有一种说法需要澄清,即有人认为西方宪政的目标是民主,似乎宪政是实现民主的手段,或者说,先有宪政,后有民主。一些人正是以此发挥,认为现在不实行宪政,就是反民主,就是搞独裁。其实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

在近代西方,尤其在美国,民主起先在一些人眼里并不是“好东西”,而是“坏东西”,是一个近乎贬义的概念,民主与“暴民”是联系在一起的。新兴资产阶级实施宪政,一个重要目的是制约甚至遏制“民主”,也就是要把“民主”用宪政的办法控制在资产阶级利益容忍的范围内。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把宪政和民主绑在一起,号称“宪政民主”,那是后来的事;至于将此作为“普世价值”对外输出,更是当代意识形态斗争的需要。

由于围绕宪政问题的争论牵涉各种立场的各种观点,不少问题混淆在一起,加上宪政问题以及相关概念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使得不少人对关于宪政问题本质的争论表示不理解。一些人认为,宪政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实行宪政可以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监督和制衡,为什么要反对呢?有的人则认为,宪政就是依宪执政,不同意宪政不就是要否定依宪执政吗?还有的人认为,宪政问题就是要解决“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有什么不好呢?

必须指出的是,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些原则是明明白白和坚定不移的。可以明确地说,在今天的中国,谁想否定这些原则,谁想走否定法治的回头路,无异于痴人说梦。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就实行了人民民主制度,在这个国体和政体框架内,1954年即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除了在少数不正常的时期外,宪法的修订和实施,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在人民民主制度内,宪法的地位和作用是确定无疑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在有关宪政问题的争论上,确实有不少同志是出于对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考虑,他们的基本政治立场是不用怀疑的。但必须看到,海内外遥相呼应的一些人,他们在谈论宪政问题时,明里暗里打出的早已是西方宪政的旗帜,从他们炮制的以颠覆我国宪法制度为宗旨的宪章宣言中,从他们设定的走向“宪政”的路线图中,哪里还能认为他们只是沿用了一个“中性”概念?哪里还能认为他们只是在进行正常的学术讨论?相反,他们是利用宪政概念的复杂性和模糊性,把宪政问题作为他们梦想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矛头直指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这些人的政治目的,难道不应该洞若观火吗?对在中国要不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不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样的重大原则问题上,难道不应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吗?

(摘自《求是》 梅荣政/文)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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