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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权利救济体系中的优势发挥

2014-10-27姚虹

北方经贸 2014年9期
关键词:优势

姚虹

摘要:权利救济体系可以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加以区分。多元化的利益冲突和纠纷类型必然要求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权利救济方式是介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仲裁优势,协调仲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与诉讼的关系,真正使仲裁“深入民心”是仲裁制度未来发展的关键。

关键词:仲裁;纠纷解决机制;优势

中图分类号:DF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9-0063-02

初民社会以私力救济为常态,公力救济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文明社会提倡以公力救济为纠纷解决主要手段,私力救济为辅助手段的纠纷解决机制。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共同构筑起现代权利救济体系。仲裁是介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一种“社会救济”形式,为各国普遍采用。然而其定位的模糊性及仲裁文化缺失成为阻碍仲裁优势发挥的瓶颈。仲裁制度的完善不能管仲窥豹,只有将仲裁制度纳入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来审视与纠正,才能更大地发挥其优势。

一、仲裁制度缺陷

(一)仲裁行政化

自199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以来,仲裁制度取得了阶段性进步,基本完成了由行政仲裁向民间仲裁的过渡,但是仲裁行政化问题依旧备受理论与实务界诟病。

所谓仲裁行政化就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仲裁活动进行管理与干预,使仲裁具有了显著的行政行为特征。我国《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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