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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项目验收容不得马马虎虎

2014-10-24

中国扶贫 2014年15期
关键词:资金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渎职犯罪中的一类。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近年来,扶贫领域的项目管理问题时有发生,玩忽职守罪也并不鲜见,下面的案例为扶贫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被告人李某某,男,大学文化,2002年5月至2013年10月在北方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任副主任。被告人刘某某,女,大专文化,1994年开始在该县财政局工作,任某股副股长。被告人梁某某,男,大专文化,2012年1月开始在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三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曾在以下四项扶贫项目中负责考核验收。

一、2011年该县A村扶贫项目经审批计划养蜂200箱,该村实际购蜂100箱,通过该县某养蜂专业合作社开具了购买200箱蜂的票据。2012年7月24日,李某某等三人在对该项目验收时,在A村村委会主任李某的带领下,到存放蜂箱地——小天池风景区卖票口处当场清点了蜂箱数200箱,并进行了现场拍照,随后三人签发了项目验收合格报告。2012年8月17日,该县财政局根据票据将94000元扶贫资金通过某养蜂合作社账户支付给A村,致使44000元国家扶贫资金被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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