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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政治思想初探

2014-10-21思皓月

管理学家·学术版 2014年12期
关键词:卢梭

思皓月

摘要:卢梭(1712——1778)法国十八世纪最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政治思想是其所处时代的精神体现,其思想中的预见性和先进性,对我们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自由平等;民主法治

卢梭(1712——1778)法国十八世纪最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政治思想是其所处时代的精神体现,在很大程度上为广大笼罩在黑暗专制统治下的法国社会和人民带去了曙光,其政治思想在西方近现代思想史上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卢梭政治思想中的预见性和先进性,对我们实现国家文明的健康发展和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形成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政治学说的理论支架——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思想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用契约的关系解释国家和社会起源的政治哲学理论,它通过把社会和国家看作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结果来说明政府权威,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的来源、范围和条件等问题”,是西方关于国家起源问题最为重要的理论之一。

(一)社会契约构建在自然法理论基础之上

自然法是指存在于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有关正义的基本原则的总和。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既然人生于自然,那么人的权利也便源于自然,所以在对自然法相关法则进行讨论时往往将“自然状态”作为其论证的第一步,“自然状态”便成为西方政治学理论中惯用的一种逻辑假设。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最美好的,是一个充斥着自由、平等、幸福与和谐的“黄金时代”,认为人的自然性中天然存在一个理性的秩序,其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独立于人即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自然法中所包含这种由人及社会的本性甚至由物的本性所演绎出的可为人类行为作出规定的法则。

(二)社会契约的主权者永远是人民

卢梭其所主张的是全体人民的民主,国家主权是由主权者构成并体现出公意性,且永远属于人民,由于公意是全体人民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主权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不可转让,不可被代表的基本属性,如果主权者走向公意的反面,那就意味着社会契约遭到破坏,那为了维护公意人民就权改变政府形式和统治者权利。契约的建立是一种特殊的公约,每个个人和所有的人订立了约,就形成了对所有个人的反约,这种约定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且它将订约者联系在一起,使他们不受任何人的奴役,在以他们的唯一意志为律令时,他们还是一如既往的自由。

二、政治哲学的理论原则——平等与自由

平等与自由是卢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贯穿其整个政治哲学思想的两大主线,都是其政治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卢梭认为人们之所以要签订协议契约其根本目标也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签约者的自由、平等。

(一)卢梭政治思想中的一大原则“自由”

卢梭有一个坚定信念:人生而平等自由,享有天赋人权,“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生命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卢梭的政治思想中自由作为人的本质意味着自由是不可协调和妥协的,其学说的构建的政治秩序正是以实现人的本质——自由为目标。

我们可以从卢梭思想中提取出以下观念:

第一、人的本质就是自由的;人的原始的、天然的本性和本心就是自由自在的,即人性天然就是自由的,而且人类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自由。

第二、契约的订立必须以自由为基础;这就涉及到政治秩序建立的合法性问题,而卢梭解决这一问题的独到之处正是在于其将自由内化为人的本质,从而使政治秩序源于个人的自由同意,而非是强制要求,因为只有出于个人自由意志同意的政治秩序才具有合法性。

第三、公意的表达必须实现自由;公意是不可被转换和代表的,只有最大限度的让全体人民参与政治,使公意得到彰显才可能实现民主,实现其自由。

(二)卢梭政治思想中的另一大原则“平等”

在探讨“平等”上卢梭同其前辈霍布斯和洛克一样,运用了自然法理论在逻辑上他预设了一种自然状态下的天然平等,并始终认为只有在自然状态才能够真正体现自由和平等,卢梭认为原始人的内心存在“自爱之心”和“怜悯之心”,他们的本性最接近“道德的善同我们的天性是一致的”。

卢梭在其思想中殚精竭虑构建一种理想社会的真实权利平等:

第一、认为新社会的平等必须从源头上即社会契约的建立上的平等,也就是说缔约者权利的转让与获取必须是平等的,全体社会成员在政治义务上的平等是契约平等的重要前提;

第二、主权是全体公民所有的,主权体现的是共同体成员全体的公意,是不可被轉换和代表的,他们在社会政治事务中是平等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只是受他们委托管理社会的一种中介和组织而已;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作为公意行为的结晶,推动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法律建立的宗旨不为其他旨在维护社会的平等,只有在法律面前争取到正在的平等,才有可能正真实现社会民众权利上的平等,才能让超越法律的特权正真不复存在。

(三)卢梭政治思想中“自由”与“平等”间的关系

在卢梭政治思想中“自由”与“平等”并非如一些理论家认为的,自由是可为平等而牺牲的自由,相反在卢梭政治思想中自由和平等都是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他哲学思想中不可或缺的两大理论原则。

第一、自由与平等遵循自然法理逻辑的演变;在卢梭看来只有在自然状态中才能够真正体现自由和平等,而且在自由与平等的演进中,自由和平等都是遵循:从天然的自由——普遍的奴役和不自由——政治和道德的真正自由,从自然状态的平等——社会的不平等——政治和道德的正真平等。

第二、自由与平等思想是贯穿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两大核心主线;我们细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可知,自由与平等思想一直贯穿于整个契约论之中,从契约的形成、订立到生效平等与自由都是其思想主线。

第三、社会政治发展的最终目标是自由与平等;为什么要订立契约,为什么要坚持民主与法治,其根本目标都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自由与平等。

三、政治治理的维护手段——民主与法治

卢梭在自己的思想构建中为了维持社会契约订立的公正和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因此提出了民主与法治理论作为其维护的手段,使其思想更加的系统。

(一)以人民主权为原则,解放人性,恢复人权,崇尚理性的“民主”

虽然卢梭所推行的民主思想一直都饱受争议,被人们称作是理想化的、不能实现的民主,并被一些人怀疑和指责,但不可否认卢梭的民主是那个时代最激进、最完美的民主理论,它不是镇压群众、愚弄人民、错误引导人民民主运动走向覆灭的理论。卢梭从契约论角度出发,以人民主权是至高无上不可动摇为原则,吸收了古代城邦民主制的优点,融进了自由与平等的内容,旨在解放人性,恢复人权,崇尚理性,唤醒人民的民主意识。

(二)确立法律至上原则,推行法治理想国目的

“法治的主旨在于依据一定的价值观来构建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行为方式,形成以法律制度为主导的有序化模式。”卢梭的法治理论在制度设计上为我们指出了最基本的法治价值观念和理想,即自由、平等、人民主权和法律至上,他正是用法律约束权力,规定政治权力的行使规则,使人们的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权得以巩固。

参考文献:

[1]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M].花城出版社,2002.

[2]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2.

[3]卢梭:爱弥儿[M].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2.

[4][英]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M].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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