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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结算争议调解探讨

2014-10-21胥明芳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4年35期
关键词:承包方施工方核定

胥明芳

【摘要】桩基作为地下工程,工程质量受地下地质质、地下障碍影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在竣工后的工程结算中存在诸多的争议。

【关键词】结算争议;调解

1、项目概况

某工程桩基采用钻孔灌注桩、桩端后注浆。桩直径600mm,桩长32-45m,钢筋笼上部主筋12根Φ14,桩下部桩长1/3区域第三节钢筋笼主筋为6根Φ14,加劲箍间距为2m的桩端后注浆钻孔灌注桩。业主方经公开招标确定某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称承包方)为中标人。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措施包干。

桩基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向业主报送了工程竣工决算。在结算审核过程中,业主召集承包方、审计、监理、项目管理对工程初步审核决算书进行会审核对、交换意见,承包方对结算初审意见有异议,对钢筋笼加劲增加工程量、桩基完成后现场土方标高抬高争议较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业主随后委托项目管理成立咨询小组,对争议部分是否应予以计取进行认定。

2、钢筋笼加强筋工程量计取争议

2.1争议事项

在桩基工程图纸会审中,施工方提出该变截面桩型不易运输安装,建议钢筋笼主筋通长设置,加劲箍间距为1.2m。设计答复如变形影响到施工,同意更改方案。桩基工程开工后,钢筋笼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脱焊,承包方认为原设计钢筋笼刚度不够,钢筋笼起吊后出现钢筋笼变形,无法保证桩基质量。随后由业主方召开会议,否决承包方提出的钢筋笼主筋通长的修改方案。鉴于现场钢筋笼变形,设计院对加强筋间距进行调整,要求各方到场检查钢筋笼试验段下放过程,如果可行再作修改。各方通过对3种方案进行试验,最终确定方案,设计院签署技术核定审核意见。

结算时对钢筋笼加劲增加部分进行核减,认为签署技术核定单是为了保证桩基工程质量方案确认,技术核定单没有经济签证,技术核定不等同设计修改通知。原设计间距为2m不便于运输及吊装,属于施工方案调整,是施工单位为了达到预定的工程合格品而采用的施工技术措施,钢筋笼变形及脱焊与钢筋笼起吊方式及焊接质量等有关。在施工方申报的方案中安放钢筋笼采用的是汽车吊,而实际施工时用挖机、桩机代替了汽车吊。试桩也采用该配筋方案,施工过程正常,桩基检测承载力良好。对施工方案的调整属于投标报价风险范畴,由承包方进行充分考虑。据此不同意对该部分增加工程量进行计取,应由施工方自行承担该费用。

承包方主张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核定单要求进行施工,主要是因为主筋偏小,主筋下部钢筋减半,钢筋笼整体的刚度不够,加强筋是为了保证主筋和钢筋笼不变形而设置,按照原设计方案施工操作难度大,增加的费用应由业主方承担,不属于承包的措施范围,技术核定单属于设计修改的一种,该部分增加49t钢筋应予以计取。施工方对于业主方提出的吊装方式影响质量问题进行阐述,试验钢筋笼为下部变截面段采用汽车吊起吊时,部分也已脱焊,吊起后钢筋笼变形,无法下笼。采用汽车吊或桩机吊只要保证钢筋笼吊装高度,不会出现变形情况。

2.2争议分析

承包方提交技术核定单目的是为了竣工结算时可以计算费用,不会“白做”核定单。设计院对该方案意见“如影响施工,同意修改”,设计院规避了自身的责任风险,方案调整增加的费用责任转移至业主方。一般业主方认为设计院同意签署技术核定单,视为保证质量的必要修改,应尊重设计方意见,签署意见并不能作为计价依据。钢筋笼的运输和安装及保证工程质量应由承包来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由承包方来承担。另外,在本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明确技术核定单是承包单位对图纸或原施工方案提出的技术洽商,技术核定不视为设计变更,涉及重要的图纸更改,应由设计单位另行单独出具设计变更单。

3.桩基辅助笼工程量计取争议

3.1争议事项

本工程桩基采用桩端后注浆,注浆管为两根Φ25黑铁管,桩基钢筋笼笼顶标标高与自然地面标高之间的空头约为3.5-4.6m,空头超过1m侧向孔壁土体容易坍塌造成注浆管掩埋甚至折断,对后期注浆有较大影响。施工过程中施工方采用两根主筋延长,注浆管绑扎在主筋上,间距2m设置环箍加强,以保证注浆管及钢筋笼定位。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核减了该部分费用,认为该辅助笼属于施工方自行承担的技术措施费用,综合单价已包含。

承包方主张主筋延长用来绑扎注浆管用钢筋应予以计量。按照图纸设计钢筋笼上部吊筋无明确图例的,按施工工艺、现场钻孔桩空钻较深与后注浆管需绑扎等特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A工程量清单编制A.4.16规定“钢筋工程”及A.4.18中19条规定,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预制构件的吊钩等,应并入钢筋工程量,。

3.2争议分析

该增加工程量业主方进行核减,从实际施工工艺、工程量计算规则要求该工程量应给与计取,大部分桩位空头长度较长,极易造成注浆管的折断,影响后期注浆的质量。施工方的正确做法为在施工过程初期提交辅助笼的施工技术方案得到业主及设计确认,并签认经济签证,已保证结算时该部分费用可以顺利计取。

4.桩基完成后标高增加土方计取争议

4.1争议情况

桩基施工前场地标高为7.3m,桩基施工完成后土方进场前场地复测标高为7.63m。业主方在结算初审中将增加的土方按照土方外运的价格进行扣除70万元。施工方对初审结果无法认同,认为桩基施工过程中由于部分区域进行土方换填、机械进场及转场5条临时道路,桩基施工完成后确实存在残留土方,导致场地标高比原场地标高增加。另外现场标高复测记录无桩基施工方人员签字,从有效文件角度业主方扣除该部分费用属于不合理。业主方认为标高复测由监理、审计、业主方共同见证,复测数据为有效,且承包方到场但拒绝签字,长出来的土方外运费用应由承包方负责。

4.2争议分析

桩基施工完成后场地标高升高,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桩基成孔过程中土质含砂,在泥浆池沉淀后不容易抽取,泥浆外运的泥浆比重实际操作过程确实存在一定的差異。原场地内多为建筑垃圾土,施工方拉石块进行垫路,以防止桩机、砼车等下沉,后期在桩基施工完成后推平。在其他的项目中桩基施工完成后很多超过原场地标高,施工方不能做到将现场泥浆全部运走,一般做法均由业主方承担。

5结论

5.1承包方用以往工程的惯例,工作先做费用后算,无手续、凭证在结算时后补的情况普遍存在,业主方也默认这种做法。从近期的规范管理的检查过程中,对规范管理越来越重视,作为管理方应督促承包方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费用计取凭证,已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要协助业主方做好自身的规范管理。

5.2现场监理做好现场事实情况声像取证,对重要的交接活动留下声像文件,对日后容易产生争议部分留下图片证据,减少结算过程中扯皮现象,充分保护好自身,在出现争议时可以提供有效公平的证据材料。做好业主方及承包方的调解工作。

5.3现阶段项目管理中,设计单位为了规避设计方案的缺陷责任,设计方对出具设计修改通知单较为谨慎,改用技术核定单来代替,修改方案需经过业主方的同意。设计方仅对承包方提出的修改方案从技术、结构进行验算,往往对此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方来承担,修改的设计方案是否是最经济的方案,管理方往往在此环节中容易忽略,在日后的项目管理中需对设计方案成本控制进行重点关注。

5.4项目管理需做好设计方案的优化,对于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提出增加费用的技术核定要执行经济分析,防止承包方为了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利用设计方来蒙混业主方,谋取不当经济利益。协助业主方与设计方做好设计最优经济方案的调整沟通,把好成本关。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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