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养子女继承权问题浅析
2014-10-21唐辉平
科技致富向导 2014年14期
唐辉平
【摘 要】在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继承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上述公证被继承人无遗嘱涉及法定继承和继子女继承和养子女的代位继承等问题。继子女、养子女在现代社会十分常见,由于父母一方离婚或死亡,双方或一方再行结婚,子女同其生母或生父再婚后的夫或妻即为继父母子女关系或收养养子女,通过对继子女、养子女继承权问题浅析问题的理论探讨.以期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从理论上能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逻辑模式,目的是正确解决实践中继承开始后继子女、养子女继承权的问题。
【关键词】继承;法律;问题
1.确定继子女继承权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我国离婚率及再婚率的不断上升,出现继子女的家庭也会不断增加,可见,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条件是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就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成立后,继子女就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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