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最低价中标法不能在国内实施的原因分析
2014-10-21王健平王超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4年25期
王健平 王超
【摘 要】相较而言,完全最低价中标法才是最为有效、最为合理的中标办法,但其在国内并并不能实施。本文从5个方面对其不能实施原因进行了周翔的分析和研究,这为完全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实施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中标方法 完全最低价中标法 原因
2002年招投法实施以来,关于如何确定中标合理性的方法,我国已经有了很多的讨论。最低价中标法、综合评定法、性价比评定法、等等,花样众多,不一而足。按定标方式的不同,这些定标评定办法主要分两种: “需经评审的中标办法”,“不需经评审的中标办法”。需经评审的中标办法,需要在定标过程中通过一些人为的判断和评定体系,确定中标。不需经评审的中标办法,以完全最低价中标法为代表,统一开标,直接宣布最低价中标,人为因素在定标时很少产生作用,中标完全由商业行为决定。这两种定标办法,各有各的好处,各有各的问题。相较而言,完全最低价中标法才是最为有效、最为合理的中标办法,但其在国内并并不能实施,本文针对其原因分析如下:
1、由于现实与历史的原因,招投标双方都不是风险中性的
我们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规划制度,土建规划审批需开发方提供有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详细工程图纸。工程配套审批也需要以详扩工程图纸完成。即,我们国家的设计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完成。
施工图设计由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完成,就给招标方和投标方带来共同但却无法统一的风险:对图纸理解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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