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新中国第一笔国债
2014-10-21周继厚
红岩春秋 2014年10期
关键词:上海
周继厚



新中国成立后发行第一笔国家公债
新中国成立初期,部分地区还没有解放,市场还处于通货膨胀状态,币值很不稳定。为此,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2月颁布《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指出:“为了支援人民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以利安定民生,走上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轨道,决定于1950年度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债券发行是为了保证中国革命的最终胜利,因而称之为“胜利”公债;公债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所以叫“胜利折实公债”。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发行的第一笔国家公债,是新政府在特别时期为克服严重的财政困难、稳定物价所采取的重大举措。与其后历次发行的公债不同之处在于,它还是中央政府发行的唯一 一次折实公债。
中央决定发行折实公债后,政务院颁布《关于发行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指示》、财政部发布《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和《委托人民银行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通告》,规定公债单位定名为“分”;每分按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之大米(天津为小米)6市斤(3千克)、面粉1.5市斤(0.75千克)、白细布4市尺(1.33米)、煤炭16市斤(8千克)的平均批发价总和计算。公债票面额为壹分、拾分、壹佰分、伍佰分票样4种。从1951年起分5年作5次偿还,第一年抽还总额的10%,以后每年递增5%。在当时特有的政治环境中,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发行具有如下特征:一、推销对象主要是大中小城市的工商业者、城市殷实富户和富有的退职文武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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