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GIS的水电规划陆生生态环境评价范围划分
2014-10-21吴汉涛邓中坚
水力发电 2014年2期
万 帆,吴汉涛,牛 乐,刘 宁,邓中坚
(1.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 西安 710065;2.西南林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4)
0 引 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电力需求量的增长和发展清洁能源的长远目标,水电在能源结构中的重要性也凸现出来。流域梯级水电开发可充分利用水能,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成为目前我国水电开发的主流方式[1-2];但同时,水电开发会影响到原有自然河道及其周边地区的水环境、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等。尤其是流域水电梯级开发,往往会产生加和效应或协同作用,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深远的累积影响。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对流域水电开发所产生的累积性和总体性环境影响进行评价逐渐显现出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2002年10月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流域水电规划环评 (以下简称 “规划环评”)的制度。通过规划环评先期介入,可有效避免规划方案实施中产生重大的环境影响。
在规划环评工作中,生态环境的分析更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流域规划环评应把维护和改善流域生态与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目标。规划环评需要重点评价的应是流域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等几个关键性问题。而确定合理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对科学客观地进行规划环评工作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规划环评中生态环境评价范围的确定较为困难:一方面,各梯级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时间、方式及程度不同,导致影响范围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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