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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

2014-10-21林璐胡荣

当代经济 2014年15期
关键词:制度

○林璐胡荣

(1、华侨大学法学院 福建 泉州 362021 2、武汉大学出版社 湖北 武汉 430000)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概述

1、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合法债权的存在,以损害债权人债权为目的,故意实施侵害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财产利益损害。该制度理论首创于英国1853年LumleyV.Gye一案,该案是第三人引诱违约的开创性案例。其案情如下:剧院老板Lumley与一演员签订合同,约定由该演员在剧院独台演出一定期限。另一剧院的老板Gye明知此约定,仍然以高价诱使演员违约到自己的剧院演出。虽然法院颁布了演员禁演令,演出合同却无法履行。后来Lumley诉至法院,要求Gye赔偿损失。法院判决Lumley胜诉,并确立了“一个人应当为其不适当的干涉合同关系的行为负责”的一般原则。以此案为开端,英国法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约束,扩展侵权法所保护的债权范围。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有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王泽鉴先生指出该款规定的违背善良风俗类型所保护的法益,可作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因此,台湾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已经予以承认,对债权具有不可侵性持肯定态度。

从以上的列举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及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认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已基本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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