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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教育模式变革三题

2014-10-20张影

教师·中 2014年10期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教学模式

作者简介:张影(1968—),女,安徽濉溪人,江汉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摘要:法学教育基本目标是培养适应国家法治建设事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囿于体制与条件的束缚,与其人才培养目标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突破传统教育教学管理的窠臼,更新教学理念,推动教学关系、机制体制、活动经费、评价考核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满足法律诊所教育需要,是新形势下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内在需要。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教学模式;法律诊所教育

一、编织童话: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误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适应国家法治建设事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这一点不仅是我国《高等教育法》确立的基本任务,同时也被明确写入各法学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之中。因为法学专业是应用性极强的文科专业,法学专业大多数学生在毕业以后要承担起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学教育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到法律职业素养,直接影响一国司法活动的质量和法治程度的高低。因此,法学教育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职业性教育,它承载着培养作为支撑社会公平正义大厦支柱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神圣使命。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目的不仅是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而且要培养受教育者作为法律人所必需的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我们认为法律人才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素质:深厚的基础知识、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较高的法律研究能力、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1]然而一直以来,囿于办学条件和管理模式的制约,我国法学教育主要因循的是一种在课堂上立足书本,依靠教师单方面传授知识的传统教学方式。

(1)传统教学模式对法律思维的培养是建立在对已知结果和虚拟情节进行逻辑演绎的基础之上的,它使得教学内容和各环节的设计都是为服务于一个知识点或者一项法律理念的传输,教师举出的实践安全都服务和服从于他想表达的法律信条。这在实质上造成了理论和实践关系的颠倒,因为这种为证明一个理论命题而筛选出来的案例和事实已经扼杀了实践的生命力,动摇了它对理论的决定地位,给学生灌输了一个法律主导和支配社会生活实践的万能神话。使其逐渐养成了一种脱离生活实际去思考法律问题的习惯,凭借教师传授给他们的简化了的正义和公平理念,天马行空地去想象问题的解决办法。

(2)这种虚构的故事情节使学生的缜密思维训练和社会责任感教育不足。模拟法庭和案例分析这样的教学实训环节多数也是使用虚拟的或是已经有了裁判结果的案件作为分析的材料。由于是已知的或是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所有的变化都是循着教师的设计思路,学生如同听童话故事一般,虽有悬念,但依然感到一切尽在教师掌控之中,并无主动去分析问题、探究问题解决之道的压力和动力,培养不了学生的参与兴趣和认真对待问题的责任感,所以无法真正地锻炼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此也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

(3)作为经院式封闭教学的必然结果,传统的法律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存在一旦走进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生活现实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时就感受到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用不上,对现实中的法律运行机制知之甚少,因而陷入对问题解决的方法不明确,一时难以下手的窘迫境地。这也是近年来随着社会需求的刚性约束机制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感觉到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也因为这种就业难的现实存在,法学专业已经被一些媒体炒作为当下十大“走投无路”专业的第一名。

二、走出童话: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价值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这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教学的教育创新源自对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教育模式的仿效,让法学院学生学会在法律实践中“诊断”并开出“处方”,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中国对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引入始于2000年。为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特点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探索改革我们的传统教学方式,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2000年3月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7所院校开始酝酿引进“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这7所大学分别根据自己的师资力量和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开展了不同主题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其后,一些法学教育力量相对雄厚的院校也开始根据各自的理解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在本质上,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从经验中进行学习的过程,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增强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和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法律诊所利用真实的背景材料,采用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始终体现“以学生为主”的教学和学习原则。[2]学生要在诊所里亲手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且从接案开始,直到结案,其中还要出庭,就像一个律师。它也可作为一门选修课让学生们选修,可它又不同于其他课程,以课堂教学为主,而是以办案为主;也不同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是法学院的学生,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课程。[3]这一教育的价值就在于,在校园里就同时把课堂教学与实际办案结合起来,受教育者既是学生又像律师,诊所既是课堂又像律师事务所。[4]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相比较,法律诊所教育具有以下优势:

(1)法律诊所教育将学生从虚幻的法律童话带进真实的社会生活。法律诊所教育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5]面对童话,学生最需要的是静静地听讲和丰富的想象;而面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学生最需要的则是能力和责任心。

(2)法律诊所教育将法律思维从抽象理论世界带到具体生动的现实之中。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对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并认真思考,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环节也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对事情做出判断,而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对法官的想法也要做出推测和判断,了解产生案件的特定的社会背景,进而做出判断,这就是立足于生活实践的具象思维方式。endprint

(3)法律诊所教育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法律诊所教育通过让学生以主体身份直接介入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前沿,将他们未来职业可能面临的窘境直接带进学习过程中,这既是一种压力,同时也是一种动力,将大大激发他们从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出发,主动学习和消化理论知识、自觉训练动手能力。这时候,学生就能感受到教师的真实作用,教师也会因实际问题解决的需要而认真负责地开展教学活动。由于身边有指导教师的引导,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渐锻炼了实践性思维和创造性应变的能力,培养一种超出单纯学理性的实践的理性,这是形成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所必不可少的。

(4)法律诊所教育在潜移默化中养育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公共道德,使其逐步夯实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学生在为弱势群体做辩护、代理抑或是对社会做公益活动的过程中,以及诊所课堂教师传授的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和法律技术中体会爱与正义。也就是说这种新颖、真实可感的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学习知识与能力的教学方式,可以发挥凝聚力量、扶助弱者、推动司法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公益作用,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诚如一位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所说:“从未有一刻能让我像现在一样渴望全身心地投入到公益事业中去。或许我的力量很小,微不足道,但是,内心深处的那份责任感告诉我:只要尽心尽力地去做,就会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从而形成一股合力,共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总之,法律诊所课程的特殊性不仅仅在于它与传统法律课堂的教学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训练学生像律师和法官那样思考,使他们能够开始全方位地认识法律的存在,不仅仅是“书本中的法律”,还有“法官的法律,当事人的法律,社会的法律”,等等。

三、任重道远:推行法律诊所教育面临的难题无论是从实践还是理论意义上看,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实施诊所教育模式都处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各院校都尚在探索中不断积累经验,深化认识。其中也有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问世,而且不断有新生力量加入这一探索队伍之中,但适合中国办学水平的系统化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尚未形成,大量理论与实际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都是传统教学模式不曾预见也无须预见的问题,而且与作为诊所教育发源地的美国相比,中国的法治环境与教育管理体制也大不相同。笔者以为,在推行法律诊所教育过程中,我们将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面临特殊困扰:

(1)我们要面临的是如何克服体制的惯性和人的惰性对因循多年的教学理念进行大胆革新,在教学思维上解决若干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其一是要厘清教学的主体本位问题,即从过去学生对教学过程设计缺乏参与,一切环节均由教师单方面设计的事实上的教师本位转换到全面调动学生参与意识,以适合学生能力和兴趣培养需要的学生本位;其二是革新课程教学目标,即从过去因循简单的理论知识传授的目的惯性转变到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和素质培养;其三是要在教学方法上从过去继续关起门来搞经院式的课堂讲授转变到开辟多个窗口与社会互动进而推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服务于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2)我们将面临一个更加棘手的现实问题——诊所及学生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美国,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可以以“准律师”的身份参加具体案件的代理工作,他们除了不可以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件外,其他诉讼活动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参与。而在我国的实践中,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准入有着严格的限制。目前法律诊所还不能作为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机构在立法上予以确认,由此导致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在司法程序中只能以学生个人的名义来实施,这显然与教学活动对组织管理的内在要求相去甚远。

(3)存在案件来源能否满足教学需要的问题。由于司法行政管理上的原因,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有限。一是法律诊所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性质受到现行制度的严格限制,影响了诊所的案件来源。以刑事案件为例,目前法律诊所几乎不能接到刑事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援助案件,只能承接申诉案件。二是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受到地域上的限制,影响了诊所的案件来源。如法律诊所在办理异地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来自当地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的重重干扰。三是由于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对其运用尚处于探索阶段,其意义与价值尚待观察,这也是导致法律诊所“门诊量”有限的原因之一。

(4)面临法律诊所建设中的经费保障问题,即在目前各学校教学经费仍然紧张的情况下,校方是否愿意或者有能力给予这种新的教学方式以足够的经费支持。就目前已经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高校情况来看,其获得的经费远不能满足法律诊所的建设和生存需求。虽然有些大学得到了某些基金的支持,但资助数量有限,仅仅依靠这些基金援助还难以维持诊所的正常运转,更何况还有很多高校根本无法得到这些基金的资助,其生存的困境可想而知。而目前各校法律诊所援助的对象又主要是那些有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弱势群体,通过向这些客户群体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来维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转也是不现实的。随着法律诊所教育的广泛开展和社会影响的不断扩大,经费紧张的问题也会日渐突出。[6]

(5)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价考核问题。由于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没有标准答案的开放性教育模式,与传统的教师传授式教育有着本质的区别,于是就向传统的教学评估体系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管理问题,教学过程的管理流程和教学效果的评价依据。特别是对教师的教学成效如何评价,对学生成绩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其科学性、客观性如何?……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以全新的思维和创造性智慧来突破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加以解决,否则法律诊所教育在法治和教育水平相对发达国家运行得再好,在引入中国后也难以开花结果。

参考文献:

〖=1〗李瑞芳.法学教育30年——从法律职业精英化与法学教育大众化之冲突角度审视〖=J〗.法制与社会,2009(02):234—235.

〖=2〗王银梅.诊所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启示〖=J〗.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1):66—69.

〖=3〗王立民.诊所法律教育与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素质〖=J〗.中国律师,2002(07):62—63.

〖=4〗郑玉敏.法学专业教学方法改革探讨〖=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06(02):108—109.

〖=5〗刘建霞.诊所式教学法——对民法学精品课程建设的启示〖=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142—145.

〖=6〗李晓安,武建英.初探法律诊所教育〖=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03):29—3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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