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破解信访难题的对策
2014-10-17孟克那顺王浩然
中国检察官 2014年9期
文◎孟克那顺王浩然
新时期破解信访难题的对策
文◎孟克那顺*王浩然**
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群众自身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信访诉求复杂多样,对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期望不断提高。为适应新形势下涉检信访工作的需要,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粗浅性的探讨破解信访难题之道。
一、法律层面上的破解之道
第一,《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了六种具体的禁止性行为,如: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诸如此类访倒行为若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由刑法进行规制,进行刑罚处罚,这就要求《刑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设立“非访罪”。
第二,对已进行过调查、公开听证、救助、信访人已息诉又借机上访的缠访行为和更多情形的“访倒”行为列入《信访条例》,进行规范和处罚。
二、制度层面上的破解之道
(一)完善信访案件终结制度
充分信任和依靠省级以下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中央机关应放宽终结信访案件的条件并简化信访案件的终结程序,凡经调解已签订息诉协议的应及时终结案件,“必听证”、“必回访”也不必作为每个案件终结的必经程序,及时终结即可,终结决定效力视同终审判决效力,再以同样理由向任何部门上访均不再受理。
(二)确立司法终极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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