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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下没有开车也需赔偿损失

2014-10-14颜梅生

农民科技培训 2014年10期
关键词:方某蒋某谢某

颜梅生

“我没有开车,交通事故根本不是我所造成,怎么也要我赔偿损失?”一些人在接到法院的判决书时,往往提出这样的质疑。难道他们真的全部是“冤大头”吗?非也!

雇员驾车肇事,雇主也得担责

【案例】方某是个体工商户万某雇请的司机。2014年1月11日,方某照例将货物运往客户家时,因车速过快,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不仅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伤者还落下八级伤残。事后,行人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万某赔偿全部损失。出乎万某意料的是,法院的判决竟然支持了行人的诉讼请求。“交警部门不是只认定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吗?怎么却要我代人受过?”万某满脸疑惑。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正因为方某对行人的侵害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决定了交警部门虽只认定其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万某也照样难辞其咎。

随意出借车辆,车主也得担责

【案例】2014年2月7日,蒋某因好友提出需要去火车站接人,而自己有事确实无法离开,尽管明知好友虽会开车但并没有领取驾照,却仍将车借给了好友,让其驾车前往。谁知,好友由于对交通规则不熟悉,闯黄灯中将驾驶摩托车的李某撞成重伤。事后,面对法院责令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蒋某显得一脸委屈:“明明是好友驾车,且交警部门已认定好友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却偏偏要我担责?”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正因为蒋某明知好友没有取得驾照却照样出借小车,对损害的发生明显存在过错,自然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受车辆挂靠,单位也得担责

【案例】文某是一家独资公司的老总,谢某既是她的同学,也是她的邻居和闺蜜。也正因为如此,谢某早在三年前就已将自己的一辆货车挂靠在公司名下。2014年3月1日,谢某驾车前往广东拉货途中,因疲劳驾驶导致追尾,不仅将前车撞翻,而且致使对方司机被严重压伤。公司并没有收取过一分钱挂靠费,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任何过错,让文某始料不及的是,法院却判决其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其中只是把存在“挂靠”的事实,作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没有将被挂靠人是否收取挂靠费、是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作为除外因素,也就决定了只要受害人要求被挂靠人担责,被挂靠人便无权推卸责任。正因为本案存在挂靠,公司自然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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