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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冤案报道的思考

2014-09-25江灿灿

卷宗 2014年8期
关键词:聂树斌冤案法制

江灿灿

摘 要:冤案报道是法制新闻的一个细化内容,指对不实案件的报道行为,本文就今年来国内冤案的频繁发生探究了其存在的问题和当代意义,以及从哪些方面改进冤案报道进行了研究和介绍。

关键词:冤案

冤案报道是法制新闻报道的一个细分范畴,指对于失实案件的深度研究报道,通常存在着报纸事件跨度广,情节曲折,报道故事性较强,法律专业性强的特点。而如今的中国法律制度还尚未健全,冤案也屡屡存在,如若能有效报道冤案,则能促进法律的普及,以案施教,帮助人民群众了解生活边缘外的法律现象,让他们知法,懂法, 不犯法。

冤案的屡屡发生也使冤案报道成了报纸电视的常客,有效报道冤案,能加速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健全,每一次冤案的出现都是在敲响司法机关的警钟,法律漏洞的存在也阻碍着社会公平,影响人们的法律生活,尤其对冤案受害人及其家人的一生都造成莫大的影响。如在震惊中国的聂树斌案件发生后,聂家家破人亡,老无人照顾,少无人抚养,一家人的命运就此发生了转变,由此可见,冤案的处理不当也会严重威胁社会和谐,导致社会不公。冤案报道的改进也有利于维系法律尊严,冤案报道无论从专业性还是正确性都是随同着法制新闻一起渐渐发展和成熟。不仅仅是司法影响着法制新闻报道的发展,法制新闻报道也影响着司法系统的运作。也正是由于冤案的频频曝光,促进了司法系统的改革,推进法律政策的完善。司法部门也开始重审判的严密性,无形之中也监督着司法系统的日常运作。

在中国,冤案的存在不在少数,且内容已经较为公开化,近十年来几乎每年都有冤案发生,但是被压制住,不予报道的情况却也很少见,这也说明了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在逐步提升,也说明了我国司法的进步。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两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载。今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两人无罪。之前,以聂海芬为首的杭州警方办案人员在没有物证和目击证人的情况下,通过“突审”张氏叔侄,获得了该案“无懈可击”的“铁证”。而其中,很有可能对张氏叔侄进行了严刑逼供,这不仅违背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也违背了法律道德。在该案件的报道中,各家媒体也对该事件给予了多方面的分析,如在口供作为定罪依據是否可靠上也进行了深度的论证。这些事实都体现了法制新闻行业的可人进步。

而当前在冤案报道的领域也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报道的正确性有待提高,在法律这种严肃性范畴领域的报道中,正确性和专业性显得尤为重要,一点点的报道失误都很有可能引发蝴蝶效应。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而冤案报道本质上也是新闻报道,并且关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更要讲求真实性。虚假的报道不但对被报道者和社会造成侵害和影响,也会对媒介本身产生及其不良的影响。甚至有可能会威胁到新闻单位的存亡。

拒绝媒介审判,要做到适度报道,不过度渲染,过分夸张,合适的报道对司法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但是,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报道失当,则对正常的司法程序造成干扰,造成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如1997年8月24日晚9时左右,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因酒后驾车,致使父子俩一死一伤于他的车轮下。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12月3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张金柱临刑前哀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在此案的发生审理过程中,大河报对该事件进行了跟踪报道:如:1997年8月25日——《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1997年8月26日,《大河报》接着报道了郑州市民对此事件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1997年8月27日,《大河报》在显著的位置刊登肇事者张金柱被刑拘的消息。我们不能说是大河报对此事的过度报道导致了张最终的死亡,但是媒介在此事件上确确实实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如果没有媒介的介入,作为曾任过公安局长、政委的张金柱,最多也只是降职加党内警告处分,严重的也不过是判个缓刑。可正是因为传媒对此案件的集中性报道,汇集了众口一词对张金柱的喊杀,激发了人们情绪的触点,致使张金柱的辩解显得纤弱无力,最终走上了死刑之路。

报道力度不够大,报道得不够透彻。通过对今年各大冤案报道的研究,不难发现,大多冤案的形成都和刑讯逼供有密切关系。但是在报道中却鲜见对司法部门内部的彻底盘问,而司法部门对于冤案的始终也是遮遮掩掩,推诿责任,当然这也加剧了对于冤案报道公正客观性。如震惊全国的“聂树斌案”,因强奸杀人罪在2005年被枪毙的聂树斌,在2005年因真凶王书金自动浮出水面的戏剧性而引起世人的强烈关注,在2005年4月聂树斌案被报道一案两凶之后,河北省政法委员会组成工作组,对聂树斌案进行重新调查,当时在全国媒体的关注下,河北方面宣称将尽快公布调查结果,然而六年过去了,这个承诺依旧没有兑现,聂树斌案至今仍未翻案成功,而在2005年被枪毙的聂树斌为何会认罪,是否进行了严刑逼供不得而知,然而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司法机关是无权在法院判决前侵犯嫌疑犯,他们均被定为无罪,司法机关是无法侵犯这种权利的,更无权对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但是在目前,中国的法律对此没有加以明确确认。这也成了法律上的空缺点,媒体在报道案件的时候,却很少会涉及到这些方面,只是停留在报道事件的表面上。

要解决好以上问题,必须要做到:

1.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法制类的新闻报道起来相对于社会新闻而言更具有难度,它对法律的要求高,对新闻专业能力的要求也很高,因此从业者要做到既懂新闻又懂法律,不能让一个只懂新闻的法盲来报道案件,这样很有可能在不经意间造成新闻失实。

2.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受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上出现的各种不良现象的干扰和影响,有些记者价值观发生错位,从一开始就认为当记者是为了挣钱,完全没有把它当多是一项崇高的社会职业的想法,更多的是看到了记者的特殊社会身份与“权利”,忘记了记者应有的良知、社会责任与义务。而在法制新闻冤案报道中,这种现象的发生则很有可能会引发媒介审判现象,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和法制新闻的专业性。

3.做好舆论监督的本质工作,监察好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如在杭州张氏叔侄案件中正是由于“女神探”聂海芬在缺乏证据下的一锤定音,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出现。媒介在监督司法的同时要注意适度性,媒介和司法是分开的两个独立个体,不可混为一谈,不然则会出现权力越位的现象。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对于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完善媒介责任追究制度。媒介要处在和公民其齐高的法律位置上,也要接受违法必究的事实,一旦出现了不实新闻信息,事实扭曲,则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这样,才会对媒介的新闻活动起到制裁和制约的作用,规范其日常行为。

参考文献

[1]《大河报》 1997.8.25 1997.8.26 199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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