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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研究

2014-09-23王成志

吉林农业 2014年7期
关键词:吉林省

摘要:从近年来我国农村发展的水平和程度来看,农村的建设和农业的发展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增势。但随着世界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农村现有的经营模式已经不能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要想妥善地解决这种矛盾关系,农村可以通过组建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以此为基础来实现产业化经营,才能实现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共赢。本文主要以吉林省为例,探讨了加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吉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策和措施

课题: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 吉教科文合字〔 2012〕 第264号 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3-08-2 吉林省作为全国有名的农业大省,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农产品生产不规范、产品规格不符合标准、农产品销售难成批量等问题,常使千万农户陷入竞争乏力的尴尬境地。2008年,吉林省第一次大幅增加了农村合作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第一次开展了示范社建设,第一次由农业部门主管合作组织项目建设,第一次启动辅导培训计划,第一次争取到培训资金由财政全额支列,第一次编写出版了培训教材,第一次争取到信息网络建设项目经费,有力促进了全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22345家,是2007年的23倍,梨树、农安的合作社数量发展到千余家,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比没有加入的成员人均增收超过千元。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虽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慢到快的渐进过程,但其在抵御风险,增加收益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发展和改进,发展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更有利于吉林省农村经济的发展。

1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1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更多地为农民提供与农业相关的各类资讯,同时也能够提供全面的购销服务,也能够引导农民有组织、有准备地进入市场。这样不仅能够让农民准确地预期整个购销过程,同时也能够为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条件。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使独立的生产小户与庞大的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的对接,农业在享受农业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增强了自身的科技力量,并依靠这一力量不断优化自身的经济增长方式,大大提高了农业发展的高效性、系统性、科学性和集约性。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能够使农业发展沿着国际化标准轨道运行,保证农业生产技术的规范化发展,推动农业朝着标准化发展。

1.2能够有效管理农村经济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自上而下的团体构成,充当的主要角色就是政府职能的代表者,其构成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了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分配。由此可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

1.3能够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在农村建设、农业发展的前提下,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经营能力的提高、产业结构的优化、农业技术的普及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都需要农民自身的素质做保证。从现阶段我国农村劳动力所具有的知识水平来看,大部分劳动力都为中小学教育水平,高等学历的劳动力稀缺。这种劳动力知识构成现状根本无法满足农业集约化、科技化和信息化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无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质的提高。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贯穿于全部农户,同时也服务于全省农民,为农民素质的提高提供帮助。

1.4能够为农村经济提供多样化的发展模式

农村合作制度中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其具体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形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构建和发展能够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催化两者产生多样化的经济发展模式,进而带动新农村的建设和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

2影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因素

2.1政策脱离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

通过对发达国家农村发展情况的调查可知,发达国家中大部分农民都已经加入了农村合作社,合作社能够为农民提供其所需的部分生产资料,也能够为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提供有力的条件。相比之下,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相对较少,就吉林省的农村来说,仍旧有大部分的农户没有参与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生产能力差,产粮少的落后地区仍然采取传统的生产经营模式。虽然我国在促进农村、农业以及农民发展的同时,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定,并且各级政府也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来保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但从农村应用这些政策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实现大范围推广,其取得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多数合作社的产业层次还比较低,合作内容简单,约束力不强,联系松散,利益不紧,带户能力不强之外,最主要的就是政府所制定的政策不能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步伐相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政策不仅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还可能制约和阻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是由农民自发建立的,通过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能够维护自身的生产和经营利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其具有显著的地域性以及低要求性特征。在这两种特征的影响下,吉林省农村中的许多合作经济组织都由村干部以及具有上进思想的农民带动起来的,其成立主要依靠的是亲缘或者地缘关系。由此形成的组织中并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维持其存在和发展的许多规定都只局限于口头协议。这种条件下产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能够维持和发展,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2.2农村固有的意识影响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从农村所呈现的表象以及各类形态中可以看出,我国农村中所蕴含的传统意识已经根深蒂固,无论从文化形态还是风土民情上来看,都呈现出浓厚的传统特征。在传统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下,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诞生和发展必然会受到传统意识的影响。以吉林省为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户的生产基本处于无组织的自由状态,经济效益低下,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由于我国农民所接受的文化教育和法律知识较少,所以在大部分事务纠纷中,都依靠农民的声望来解决。而在一些农户与公司相结合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经常会出现农户违约的情况,当面对这一问题时,公司往往为了节省监督经费而放松了对农户的监督,进而造成农户投机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也是阻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因素。从农民自身经营的意识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农民都比较重视经营的安全性,有时其宁愿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趋避风险上。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所能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在小农思想的制约下,许多农民都不能理性地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而不能妥善管理财产。有关专家在深入了解农民的意识后总结出,现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健全的服务能力,也不能很好地协调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欠缺,这种关系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满足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

3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3.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要想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最重要的就是从法律制度上加以约束。在促进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时,应该全面了解农村的具体情况,根据农村发展的程度和方向以及发展目标来确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并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法人所处的地位。由于农村发展程度相对滞后,所以在相关法律的确立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如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明确法人的地位,就会严重影响到相关经济活动以及法人的利益问题。所以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必须要完善符合农村实际的《合作社法》,其中需要对新型集体经济中的经营主体、责任主体以及实施主体进行明确。为了更好地完成法人管理工作,应该建立相应的法人治理机构,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实行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等基本制度。由于吉林省农村的发展方式和规律具有其独有的特点,所以在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时, 应该根据农村当地现阶段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情况来确立具体的发展方式,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来配置资源,根据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项目来确定当地的特色经济。在利益分配问题上,一定要以科学性为分配的基本准则,尽可 能的避免经营风险,为农户的利益着想,妥善处理好积累和分配之间的关系,并尽量调和决策与责任之间的矛盾。

3.2加强宣传工作

文化水平偏低是吉林省农民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也是制约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要想有效缓解这一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政府必须发挥自身的职能和作用,通过宣传等方式来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宣传过程中,可以通过介绍如何利用合作经济来抵抗外来风险,帮助农户实现多赢和互利;总结出国内外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的优秀案例和成功经验;根据农民的需求为其提供农村发展的知识讲座,帮助农民提高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认识和了解。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大力培养能够做好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的人才,帮助合作组织更好更快的发展,利用试点示范的方式逐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取得较好成效的农户来说,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支持,让他们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3促进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化

要想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化发展,首先应该做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制度,就会严重阻碍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以及工作效率,进而破坏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化发展。所以要想加速吉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就必须从改革产权制度入手,尽量减少政府的负干预,将政府的直接管理转化为落实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上,提高政府的服务性职能,最终达到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效率的目的。

3.4扩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

通过联合,合并等方式扩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效益,为了使更多的农户受益,尽量将农户全部吸收到合作社中来,建立乡一级,镇一级,县一级,市一级和省一级逐级管理的大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统一组织菜农进行选种、选肥、生产,逐步扭转市场不规范、销售混乱的不利局面;在销售方面,通过建设网络平台,充分调动各级农业信息服务站积极性,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互联网上进行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流,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提高农民收益。

4结语

吉林省新型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农民和政府的大力参与和合作,需要借鉴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我国发达省份的成功经验不断发展和提高。在促进各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时,应该因地制宜的采用方法和策略,避免出现“一刀切”的问题,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推广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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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成志,硕士学历,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农业经济管理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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