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特征及范围
2014-09-23王艳辉李秀萍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4年7期
关键词:特征
王艳辉+李秀萍
摘要:土地的所有权就是我们所共知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特征;范围
中图分类号: D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4-02-1
1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关于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具有明显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唯一的和统一的权利主体,除此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都不能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或者与国家共同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的土地,包括了各种用地,如耕地、林地、草原、荒地、滩涂等。并且,必要时对某些原不属于国家所有土地还可以依法成为国家所有,例如国家通过征用将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内,是指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根据宪法和法律要求,对国有土地,主要是通过批准的方式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对作为国家财产所有权重要客体的国有土地,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第一,当国有土地被非法占有时,不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一经发现,国家随时有权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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