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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重在严惩

2014-09-22严加军

共产党员(辽宁) 2014年5期

文/严加军

古人云:国之疾莫笃于官私,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严惩是反腐的灵丹妙药。严法惩腐,意在用严刑峻法遏制贪腐,其实质在于用法之强力对付、打击贪赃枉法者。正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所言:“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

铁腕反腐、严法惩贪,是历史的经验教训。综观我国古代反腐严惩成功者,尤以贞观、洪武两朝为优;姑息反腐者尤以宋代为甚。贞观之朝反腐,“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以致奸佞不敢肆行,官吏不敢阿私,“贞观之治”相伴而来。洪武年间反腐,重典极严,表现为对贪污受贿案件深挖深查,皇亲国戚与公侯犯贪腐之罪加重处罚。在严刑重典面前,官吏踵足而立,不敢恣意纵欲,横肆聚敛,吏治日趋清明。赵宋朝代,破惯例树异帜,不取重典,反取“大度容之”之策,宽容、放纵、姑息贪官污吏,致使腐败犯罪之风愈演愈烈,亡国之祸接踵而至。由此可见,贪不是不可治,腐不是不易除,关键是能否严惩。严惩之所以能治贪,就是因为在法律大棒高悬之下,谁敢贪腐,谁就要遭致丢官、荡产、入狱、毙命之灾。这样,谁还敢越雷池一步呢?

其实,法律的功能往往是通过惩罚的执行反映出来的。反腐的重心必须放在对腐败行为的惩戒之上。据史料记载:春秋时期,宋国的国君以子罕为相。子罕对宋王说:“国家的安危、百姓的治乱,在国君行赏罚。而赏赐,人之所好,请大王您自行之;刑罚,人之恶,臣请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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