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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者不能『无底线同情』

2014-09-17刘雪松

浙江人大 2014年8期
关键词:犯罪心理无辜犯罪分子

文/ 刘雪松

人们还没从杭州“7·5”、长沙“7·11”两地的公交车人为纵火案惊魂之中缓过神来,7月15日,广州再次发生类似案件。人们不禁惊叹,如此密集的同类案件发生在同样的公共空间,这到底是偶然还是必然?

3起公交车燃烧案,场面惊人地相似。人们不免会想到作案手段的模仿效应。其实犯罪手段的模仿,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真正难以捉摸的,还是犯罪心理的模仿效应。

从去年制造厦门公交燃烧案的陈水总起,舆论就一直呈现出一种角力和扭曲的态势。一方面对逝者寄予同情,一方面细究制造公交暴力事件的犯罪分子,寻找犯罪动机。甚至有时候,无辜的逝者无人问津,而犯罪分子的家门已被各路媒体几近踏破。他们看上去似乎在揭示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本质,实际上却有意或无意之间,在犯罪分子生存际遇的种种细节中,寄予了热切的煽情与深切的同情。而这种无底线的同情泛滥,极容易混淆视听,造成社会对犯罪的误读。用温暖与同情、人性与煽情的伪装把对公众安全的冷漠裹得严严实实,给社会造成一种错觉:可恨的不是暴力犯罪实施者,而是制度。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在一些“无悲剧不制度”的网络名人眼中,公交犯罪是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的一种宣泄,他们看上去是闻悲则怒,实际上是逢悲必骂体制。不错,任何一起有轰动效应的暴力犯罪,犯罪主体多多少少有着或引人注目、或发泄不满的内心诉求。但是,即便解决自身问题的渠道还不畅通,即便自己的处境多么不幸、心境多么悲观,都不是可以将无辜的生命绑架到死路上的理由。舆论和媒体应对这样的暴力犯罪同仇敌忾,而不是为“博眼球”,争相挖掘犯罪分子的不幸遭遇。这无疑会淡化社会对于暴力犯罪的激愤情绪,转移民众客观分析和判断暴力犯罪的视线,转嫁社会矛盾,使得这些试图犯罪的分子,为自己像陈水总、包来旭一样实施犯罪,找到自我解脱的心理认同。

一个制造无辜生命悲剧的犯罪分子,其个人的悲情与公共的悲剧相比,谁轻谁重?一言以蔽之,我们可能难以控制犯罪分子心理的变态,但影响社会犯罪心理的舆论和媒体,心理万万不能变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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