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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性监管问题探讨

2014-09-16李雪萍

经济与管理 2014年5期

李雪萍

摘 要:在我国目前正逐步走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转型期,政府管理工作一定要突出监管与服务并重,突出规范和引导作用。主管部门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分类监管,应建立恰当的监管标准,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非现场监测,将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有机衔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同时保证监管的公正、公平、有效。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行政性监管;分类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4)05-0058-03

自2005年10月国内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来,在各地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小额贷款公司如沐春风,如遇甘霖,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已成立八千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给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我国目前正处在逐步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转型期,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性监管管理工作一定要突出监管与服务并重,突出规范和引导作用。主管部门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分类监管,通过建立恰当的监管标准,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非现场监测,将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有机衔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同时还要保证监管的公正、公平、有效。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目标、原则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应该把握什么尺度,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用自有资金放款,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应该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就够了,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应该采用非审慎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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