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权”遭受侵害不应选择沉默
2014-09-03张兆利王晓芹
老年世界 2014年4期
张兆利+王晓芹

在春节、清明等节日期间扫墓祭奠逝去的亲人,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风俗。近年来,由于人口流动性加大,宗族约束力减弱,加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因祭奠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
公民有权参加亲属葬礼 张老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后8年来,老两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生活虽不富裕却十分和谐。然而张老先生的儿女一直不接受王女士。去年冬天,张老先生一人去北京探望小女儿,不想却在北京突发脑溢血不幸病故。几个儿女在并未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就将张老的遗体在京火化,并将其骨灰与张老先生前妻的骨灰安葬在一起。王女士得知噩耗后十分悲伤,但更让她痛苦的是张先生的子女死活不告诉她张先生骨灰的安葬地点。今年初,王女士以自己的“祭奠权”被剥夺为由将张老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先生几个儿女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经法院调解,被告自愿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失费10000元。
“祭奠权”又称“悼念权”,指的是公民基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是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悼念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社会公德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内涵丰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公民有权参加直系亲属的葬礼,有权对已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这体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一种优良的社会公德和民间习俗,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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