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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演艺活动安全保障白皮书》(第2版)(续一)

2014-09-03马丁·莱贝尔

演艺科技 2014年3期
关键词:保护措施音乐会被告

[德]马丁·莱贝尔

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定

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法律也不会在判决中要求绝对安全。“安全义务不能只在理论上探讨风险可能性,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由明智谨慎的工作人员负责实施,以免对其他人造成损害。”

如果相关领域的必要安全法规达到了相关安全等级,只需在行动过程中谨慎实施就足够了。

“如果根据观察和评估,危险源头对周围的人们不再构成威胁,则无需采取(进一步的)保护措施……”“……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

因此,在举办活动时必须注意调查分析雇员和来宾的群体结构,并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对年纪比较大的人,以及身体有残疾的人,应该根据相应的结构特征明确划分出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这些特殊群体对安全保障的需求和自己的逃生能力肯定与青少年有所不同。除了身体因素,还需要考虑到心理因素和药物需求。不过,一般情况下,来宾还是应该具备起码的自我保护能力。

对于未成年人在演出中受到的伤害,科布伦茨高级地方法院做出过如下判决:“原告(未成年的音乐会观众)的法律连带责任——可以减少被告的优先义务——是不成立的。如前所述,原告本人在生理方面根本不具备造成损失的能力。原告也不可能事先知道会因为站在音乐会大厅的音箱旁边而受伤。无论是原告本人还是其家长,都不可能预见被告的疏忽行为(《德国民法典》第278条)——这种疏忽是被告错误行为的关键之处。原告和其他观众一样,都相信音乐会应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免对观众造成危险。这种期望与观众的具体位置没有关系——只要他们身在被告设定的观众区域内。同样,也不能指责当音乐会开始后,原告在音箱旁边听到声音时仍然没有后退,而是停留在原位(部分内容还可以参见茨魏布吕肯高级地方法院的OLG报告2000第530、531页)。本案中,由于原告完全信赖音乐会的安全措施,所以才没有预料到自己位于危险区域。”

筹办活动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需根据活动中的诸多因素,履行调查安全保障义务,确定必要的保护措施,这是筹办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程序。这种风险评估与《德国劳动保护法》规定的风险评估共同进行,且必须对筹办活动产生的相关风险涉及的所有人员(雇员、服务人员、来宾和居民等)以及对环境产生的风险进行统计和评估。

需要统计的内容包括:

☆ 可能出现哪些危险;

☆ 这些危险会波及哪些人;

☆ 硬件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

☆ 必须采取的措施是否紧急,属于哪种类别。

依据《DIN EN ISO 14-121-1标准》,还需注意下列因素:

☆ 损害长期健康的可能性;

☆ 爆炸风险与影响力之间的关联;

☆ 人性因素和心理因素;

☆ 保护措施的可靠性;

☆ 停止实施或回避保护措施的风险。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该估测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规模,以及这种损害出现的可能性。其中需要按照布莱士·帕斯卡(1623年~1662年)所说的,计算出风险可能性和损害规模的比例:

R(风险)=W(可能性)×S(损害规模)

根据BGI 8700的规定,出现损害的可能性取决于:

☆ 爆炸的频率和持续时间;

☆ 出现损害的可能性;

☆ 避免或缩小损害的可能性。

在制定和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时,必须审慎认真。“为了进行实事求是的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建议应清醒地观察可能出现的风险,预见到出现风险时法官会做出怎样的判决。”下面介绍的这个包含双重质量评估的风险评估系统,有助于从业者在发生损失时证明自己并没有在发生危险时疏忽大意,只是低估了风险的可能性,因此未能采取(进一步的)保护措施。

该风险矩阵图仅供参考。其他评估体系(如诺尔的评估方法)同样可作参考。

该表格的内容是由VBG工作小组的业内专家统计得出,由约克·布劳伊提加姆(VBG)和本文作者共同总结的。

该表格的内容是由VBG工作小组的业内专家统计得出,由约克·布劳伊提加姆和笔者共同总结。表中T为技术措施,O为组织措施,P为人员措施。endprint

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定

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法律也不会在判决中要求绝对安全。“安全义务不能只在理论上探讨风险可能性,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由明智谨慎的工作人员负责实施,以免对其他人造成损害。”

如果相关领域的必要安全法规达到了相关安全等级,只需在行动过程中谨慎实施就足够了。

“如果根据观察和评估,危险源头对周围的人们不再构成威胁,则无需采取(进一步的)保护措施……”“……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

因此,在举办活动时必须注意调查分析雇员和来宾的群体结构,并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对年纪比较大的人,以及身体有残疾的人,应该根据相应的结构特征明确划分出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这些特殊群体对安全保障的需求和自己的逃生能力肯定与青少年有所不同。除了身体因素,还需要考虑到心理因素和药物需求。不过,一般情况下,来宾还是应该具备起码的自我保护能力。

对于未成年人在演出中受到的伤害,科布伦茨高级地方法院做出过如下判决:“原告(未成年的音乐会观众)的法律连带责任——可以减少被告的优先义务——是不成立的。如前所述,原告本人在生理方面根本不具备造成损失的能力。原告也不可能事先知道会因为站在音乐会大厅的音箱旁边而受伤。无论是原告本人还是其家长,都不可能预见被告的疏忽行为(《德国民法典》第278条)——这种疏忽是被告错误行为的关键之处。原告和其他观众一样,都相信音乐会应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免对观众造成危险。这种期望与观众的具体位置没有关系——只要他们身在被告设定的观众区域内。同样,也不能指责当音乐会开始后,原告在音箱旁边听到声音时仍然没有后退,而是停留在原位(部分内容还可以参见茨魏布吕肯高级地方法院的OLG报告2000第530、531页)。本案中,由于原告完全信赖音乐会的安全措施,所以才没有预料到自己位于危险区域。”

筹办活动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需根据活动中的诸多因素,履行调查安全保障义务,确定必要的保护措施,这是筹办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程序。这种风险评估与《德国劳动保护法》规定的风险评估共同进行,且必须对筹办活动产生的相关风险涉及的所有人员(雇员、服务人员、来宾和居民等)以及对环境产生的风险进行统计和评估。

需要统计的内容包括:

☆ 可能出现哪些危险;

☆ 这些危险会波及哪些人;

☆ 硬件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

☆ 必须采取的措施是否紧急,属于哪种类别。

依据《DIN EN ISO 14-121-1标准》,还需注意下列因素:

☆ 损害长期健康的可能性;

☆ 爆炸风险与影响力之间的关联;

☆ 人性因素和心理因素;

☆ 保护措施的可靠性;

☆ 停止实施或回避保护措施的风险。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该估测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规模,以及这种损害出现的可能性。其中需要按照布莱士·帕斯卡(1623年~1662年)所说的,计算出风险可能性和损害规模的比例:

R(风险)=W(可能性)×S(损害规模)

根据BGI 8700的规定,出现损害的可能性取决于:

☆ 爆炸的频率和持续时间;

☆ 出现损害的可能性;

☆ 避免或缩小损害的可能性。

在制定和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时,必须审慎认真。“为了进行实事求是的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建议应清醒地观察可能出现的风险,预见到出现风险时法官会做出怎样的判决。”下面介绍的这个包含双重质量评估的风险评估系统,有助于从业者在发生损失时证明自己并没有在发生危险时疏忽大意,只是低估了风险的可能性,因此未能采取(进一步的)保护措施。

该风险矩阵图仅供参考。其他评估体系(如诺尔的评估方法)同样可作参考。

该表格的内容是由VBG工作小组的业内专家统计得出,由约克·布劳伊提加姆(VBG)和本文作者共同总结的。

该表格的内容是由VBG工作小组的业内专家统计得出,由约克·布劳伊提加姆和笔者共同总结。表中T为技术措施,O为组织措施,P为人员措施。endprint

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定

绝对的安全是不存在的,法律也不会在判决中要求绝对安全。“安全义务不能只在理论上探讨风险可能性,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由明智谨慎的工作人员负责实施,以免对其他人造成损害。”

如果相关领域的必要安全法规达到了相关安全等级,只需在行动过程中谨慎实施就足够了。

“如果根据观察和评估,危险源头对周围的人们不再构成威胁,则无需采取(进一步的)保护措施……”“……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

因此,在举办活动时必须注意调查分析雇员和来宾的群体结构,并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对年纪比较大的人,以及身体有残疾的人,应该根据相应的结构特征明确划分出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这些特殊群体对安全保障的需求和自己的逃生能力肯定与青少年有所不同。除了身体因素,还需要考虑到心理因素和药物需求。不过,一般情况下,来宾还是应该具备起码的自我保护能力。

对于未成年人在演出中受到的伤害,科布伦茨高级地方法院做出过如下判决:“原告(未成年的音乐会观众)的法律连带责任——可以减少被告的优先义务——是不成立的。如前所述,原告本人在生理方面根本不具备造成损失的能力。原告也不可能事先知道会因为站在音乐会大厅的音箱旁边而受伤。无论是原告本人还是其家长,都不可能预见被告的疏忽行为(《德国民法典》第278条)——这种疏忽是被告错误行为的关键之处。原告和其他观众一样,都相信音乐会应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免对观众造成危险。这种期望与观众的具体位置没有关系——只要他们身在被告设定的观众区域内。同样,也不能指责当音乐会开始后,原告在音箱旁边听到声音时仍然没有后退,而是停留在原位(部分内容还可以参见茨魏布吕肯高级地方法院的OLG报告2000第530、531页)。本案中,由于原告完全信赖音乐会的安全措施,所以才没有预料到自己位于危险区域。”

筹办活动的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需根据活动中的诸多因素,履行调查安全保障义务,确定必要的保护措施,这是筹办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程序。这种风险评估与《德国劳动保护法》规定的风险评估共同进行,且必须对筹办活动产生的相关风险涉及的所有人员(雇员、服务人员、来宾和居民等)以及对环境产生的风险进行统计和评估。

需要统计的内容包括:

☆ 可能出现哪些危险;

☆ 这些危险会波及哪些人;

☆ 硬件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要求;

☆ 必须采取的措施是否紧急,属于哪种类别。

依据《DIN EN ISO 14-121-1标准》,还需注意下列因素:

☆ 损害长期健康的可能性;

☆ 爆炸风险与影响力之间的关联;

☆ 人性因素和心理因素;

☆ 保护措施的可靠性;

☆ 停止实施或回避保护措施的风险。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该估测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规模,以及这种损害出现的可能性。其中需要按照布莱士·帕斯卡(1623年~1662年)所说的,计算出风险可能性和损害规模的比例:

R(风险)=W(可能性)×S(损害规模)

根据BGI 8700的规定,出现损害的可能性取决于:

☆ 爆炸的频率和持续时间;

☆ 出现损害的可能性;

☆ 避免或缩小损害的可能性。

在制定和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时,必须审慎认真。“为了进行实事求是的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建议应清醒地观察可能出现的风险,预见到出现风险时法官会做出怎样的判决。”下面介绍的这个包含双重质量评估的风险评估系统,有助于从业者在发生损失时证明自己并没有在发生危险时疏忽大意,只是低估了风险的可能性,因此未能采取(进一步的)保护措施。

该风险矩阵图仅供参考。其他评估体系(如诺尔的评估方法)同样可作参考。

该表格的内容是由VBG工作小组的业内专家统计得出,由约克·布劳伊提加姆(VBG)和本文作者共同总结的。

该表格的内容是由VBG工作小组的业内专家统计得出,由约克·布劳伊提加姆和笔者共同总结。表中T为技术措施,O为组织措施,P为人员措施。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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