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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水利建设单位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9-03豫水财201361号

河南水利年鉴 2014年0期
关键词:用款省管价款

豫水财〔2013〕61号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水利建设单位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水财〔2013〕61号

省管水利建设单位:

为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和资金支付管理,提高基建财务管理水平,河南省水利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管水利建设单位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厅财务处反馈。

2013年11月21日

河南省省管水利建设单位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管水利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和资金支付管理,依据《河南省省级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2011〕66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管水利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资金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划拨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三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直接划拨资金是指省财政对暂未实行联网支付的建设单位拨款,由建设单位上报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审批后将资金直接划拨到建设单位银行账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省财政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直接支付资金,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展和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上报资金支付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审批后将工程和设备价款等有明确支付对象的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等最终收款人银行账户。

对暂未联网、通过“水利厅系统财务”申请拨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其他不宜直接支付的资金划拨到建设单位银行账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建设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的授权,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银行账户。授权支付形式包括转账支付和提取现金。转账支付包括向公务卡划转资金。

第二章 用款申请

第六条 建设单位都要依据省水利厅下达的支出预算,按照工程概算或实施方案、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工程建设需要,认真填报“省管水利建设单位用款计划申报表”(见附表1),及时申报资金使用计划,以正式文件上报。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跨年度分期实施,且实行直接划拨资金方式的工程项目,以及实行直接、授权支付资金方式的建设项目需提交:

1.工程概算或实施方案;

2.用款计划涉及的施工、勘测、设计、监理等合同(协议)及其履行情况;

3.用款计划涉及的建设征地审批手续、移民安置协议;

4.用款计划涉及的办公设备及各类车辆购置的审批手续;

5.用款计划涉及的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文件、一般设计变更的核备文件、动用基本预备费的相关文件;

6.已申请到位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工程费的支付情况、独立费用的支出情况、未支付资金情况及原因说明等;

7.其他需要上报的资料。

(二)经批准按年度实施,且实行直接划拨资金方式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

第七条 通过“水利厅系统财务”实行直接支付资金的建设单位,依据审定的用款计划申请直接支付时,须填报“省管水利建设单位资金支付申报表”(见附表2),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预付款时,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凭据、施工勘测设计监理等相关合同、预付款保函或预付款保证金凭据、手续完备的预付款签批单和符合要求的收款收据。

2.首次申请支付工程价款时,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只须提供涉及重要条款的页面,包括封面、订立合同双方、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履约期限、订立合同双方签章页面)、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凭据、批复的项目概算(实施方案)和经监理方签署意见的付款证明、发票;以后按工程进度再申请支付时,只需提供经监理方签署意见的付款证明、发票、付款情况表等资料即可。

工程价款结算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附原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一般设计变更需附上报主管部门的核备资料、动用基本预备费需附相关文件。

3.申请支付移民安置资金时需提供移民安置协议;申请支付勘测设计费、监理费时,需提供勘测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发票。申请支付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其他独立费用时,需说明其具体支出项目。

以上资料均需复印件一式二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八条 水利厅财务处对建设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厅领导批准后,录入河南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提交省财政厅审批和支付。凡涉及其他特殊事项的资金支付,需同时会签厅有关业务处室。

第九条 实行直接划拨资金方式的建设单位,厅对用款计划或资金支付提出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对用款计划审批后,省财政支付局通过代理银行直接将项目资金划转到建设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条 实行直接支付方式的建设单位,厅对用款计划或资金支付提出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对用款计划审批后,省财政支付局通过代理银行将工程或设备价款等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等最终收款人银行账户;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不宜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省财政支付局通过代理银行拨付到建设单位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建设单位,水利厅对用款计划或资金支付提出审核意见,省财政厅对用款计划审批后,对申请资金由建设单位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按相关规定自行支付。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已报财政厅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银行账户。擅自变更银行账户的,一经发现,水利厅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调查,依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造成经济纠纷或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概算、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使用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违规出借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前不得向施工单位预付工程款,开工之前不得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保修期满之前不得与施工单位结清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需附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文件,涉及一般设计变更需附上报的核备材料,涉及动用基本预备费的需附审批文件,涉及合同外新增项目需要附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 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申请结算和支付财政直接划拨资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1.申请预付款时,需提交中标通知书、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凭据、施工设计等相关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预付款保函或预付款保证金凭据、手续完备的预付款签批单和符合要求的收款收据。

首次申请支付工程价款时,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只须提供涉及重要条款的页面,包括封面、订立合同双方、合同金额、付款方式、履约期限、订立合同双方签章页面)、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凭据、批复的项目概算(实施方案)和经监理方签署意见的付款证明、发票;以后按工程进度再申请支付时,只需提供经监理方签署意见的付款证明、发票、付款情况表等资料即可。

2.申请支付勘测设计费、科研试验费、监理费等费用时,需提供勘测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科研试验项目合同和发票;

3.申请支付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等资金时,需提供征地审批手续、移民安置协议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工程价款结算和资金支付进度,上年结转的建设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当年9月30日之前必须支付完毕。建设单位对符合支付条件的各项建设资金不得拖延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征地、修建办公和管理设施,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概算执行,不得突破概算。

移民迁安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概算执行,若需突破批复概算,应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购置各类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和水利厅固定资产管理、车辆购置的有关规定;严格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不得边申报边采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概算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业务招待费开支。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发放施工现场津贴。禁止乱发施工补助、加班费、通讯费、奖金等,严禁列支与工程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

建设单位的各种收入应及时按规定入账,统一核算,严禁以各种名义套取国家资金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管理和使用现金,严禁大额现金支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户名和账号支付资金,严禁将对单位支付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建设单位应参照《河南省水利厅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 严禁建设单位将建设资金定期存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将资金转存到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记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使用和处置结余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安排投资评审时,建设单位要及时报送评审资料,积极配合做好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时调整资金支付方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水利厅将定期不定期对建设单位资金支付、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支付进度缓慢的单位将定期进行通报,对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在资金支付、使用、管理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对概(预)算调整、重大设计变更、预备费动用等重大事项和审计、稽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管水利建设单位用款计划申报表 2.省管水利建设单位资金支付申报表

附件1

省管水利建设单位用款计划申报表

附件2

省管水利建设单位资金支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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