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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高低的经济学思考

2014-08-28万存知

金融博览 2014年5期
关键词:工资收入雇员差距

万存知

我国社会各阶层收入现阶段分配差距大是一个广为争议的话题,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几乎成为全民的共识。

对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垄断行业高收入,二是所谓的低收入阶层包括公务员的低工资。怎样看待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当前低收入阶层到底包括哪些?公务员的工资到底是高还是低?以什么为判断的标准?这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容易激发争议甚或引发对抗的论题。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依靠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

首先要弄清的是,我们为什么需要工资收入?发放劳动工资的基本依据是什么?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一个人很难自给自足,只要其脱离自给自足的状态,无论他从事什么工作,都是雇佣劳动者。政府机关招录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的员工,本质上均是雇佣劳动者。不同的职业和岗位,只是分工的不同而已。雇佣劳动者的典型特征就是靠工资收入维持生计。因此,依托工资收入所能获取的物质生活资料,是劳动者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可见,除了少数例外,如义务劳动或志愿者,一般情况下,每个劳动者都是需要工资收入的。且从人的本性上推断,每个劳动者本能的都会希望本人的工资收入越高越好。

实际情况是,每个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到底得到多少工资收入,不是由他本人说了算,而是由雇主(国家和单位)说了算。雇主发放劳动工资的基本依据一是看在其雇员所创造的总收入中,有多少钱可以以工资的形式分给雇员,即先确定雇员的工资总额。雇主在其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扣除其不可避免的成本,一般会在雇员的工资和资本利得两者之间进行权衡。在法律规范上,一般是进一步扣除雇员工资这个可变成本之后,才形成资本利得;但在实践中,雇主往往会先确保必要的资本利得水平,然后倒推出雇员的工资总水平。这个决定因素在实践中表现为,政府财政没钱,就不可能给其雇员加工资;企业等一切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若没有必要的收入和盈余,也不可能给其雇员加薪。由于不同雇主(政府和经济组织)的收入和盈余水平有差异,不同的雇主代表不同的行业或职业,所以,不同职业的劳动者其工资收入水平及其提高的程度,也就在客观上有差异。不承认这种差距,或人为地缩减这种差距,是有违经济规律的。从雇主角度看,给其雇员发放工资,受经济学上成本与效益规律的支配,雇员创造的效益高,雇主理应给其发放较高的工资,这里只是现实与逻辑的关系倒置而已,并不改变问题的本质。这是决定劳动工资水平及其变化的外因。

雇主给雇员发放劳动工资的第二个基本依据是,对不同岗位雇员的资质要求以及生成拟定资质的费用水平,具体讲就是,维持雇员生存的费用加上雇员为掌握特定劳动技能的教育培训费用。前者在同一地区的不同劳动者之间,一般大体相同,但在不同地区,由于生活习惯和物价水平的差异,客观存在费用差距。关于雇员的教育培训费用,作为特定的劳动技能,一般在受雇前就应具备,所以无论从假设上还是从现实看,大多是雇员本身付出的,所以应以工资的形式进行补偿。由于不同的岗位对劳动者的技能要求有差异,所以支付给劳动者这方面工资,也就有差别。进一步,由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岗位对劳动者投入劳动量的需求有别,一般情况下,需要劳动者投入的劳动量越大,雇主对这种劳动付出的工资补偿标准也就越高,这进而也扩大了劳动者的工资差别。从这里可以看出,不劳动是没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的技能水平与其工资收入成正比例变化。从雇员角度看,领取雇主发放的工资,受经济学上投入与产出规律的支配,高素质劳动者的成长费用较高,理应获得较高的工资予以补偿。这是决定劳动者各自工资收入水平及其变化的内因。这个决定因素在实践中要求,劳动者必须勤劳,必须尽可能接受教育培训以提高自身的技能水平,必须尽可能地为雇主提供劳动贡献,才有可能得到较高的工资收入。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在现实中,不少人厌恶劳动,厌恶刻苦学习,厌恶参加教育培训提高素质,但求一夜暴富,除了用懒惰痴梦来解释外,实在找不到科学依据。

从以上两个决定劳动工资的依据进一步分析,劳动者的劳动工资本身是有差别的。这种工资收入上的差别,客观上是否具有可比性呢?答案是既不可比,又可比。说其不可比,是基于根据事物的同质性才具有可比性这个基本的科学常识,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职级和不同地区对劳动者的禀赋(人才质量或素质)要求不同,雇主给其支付的工资也不同,进而不具有可比性,这是绝对的。

承认劳动工资的天然差异,是正确认识这个问题的基本前提。实际上,关于工资收入的差异,在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那里,就有十分精彩的论断。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讨论劳动工资时就说过,劳动工资因业务有难易、有污洁、有尊卑而不相同。劳动工资的差异,古今中外均存在。

人们之所以要把劳动工资这个本质上不可比的事物拿来进行对比,主要是习惯和劳动力转移的人性要求使然。从习惯看,都是人,都有生存和发展的内在需求,人们自然会对收入的差距进行横向对比,且对比的标准,不看过程和内容,只看结果,即最终到手的可支配收入的多少。从劳动力转移看,人类的经济活动以逐利为基本的动力和导标,不同的工资收入水平,这种差距是引导人们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择业的内在冲动,不管从事什么工作,不管是有组织的还是自发的,均遵循自愿(志愿)的原则,这种逐利的自愿选择,是古今中外劳动力转移的基本规律。

若上述立论成立的话,则接下来就衍生出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其一,人们对现存劳动工资收入差异的容忍程度。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能承受多大的工资收入差距呢?这在实践中是一个很难量化回答的问题。根据经验,在一般情况下,这既取决于当时社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也取决于当时的舆论宣传对人们心理的冲击,并且与前者成正比,与后者成反比。据此,认识和控制社会对劳动工资差距的容忍程度,首要措施是发展经济提高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进而引导社会舆论的过度宣传。否则,这种容忍度超过极限,就会带来下面第二个问题。其二,工资收入差距过大会引起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反过来,劳动力供求关系也影响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超过收入差距容忍度后,要么会出现纠纷、抗争,要么会导致劳动力转移潮,进而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带来劳动工资差距的较大波动。具体讲,一个行业的工资收入水平较高,只要不是处于垄断封闭状态,定会吸引较多的劳动者涌入该行业,进而因劳动力供给充裕甚或供过于求,最终带来劳动力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降低。反之亦然。

对于垄断封闭的行业,其劳动工资的变化基本不受上述规则的制约,这是解决社会工资收入分配问题的一大难题。但凡垄断,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封闭特征。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分清其垄断形成的根本原因,要么打破垄断,进而有针对性地根据前述规则来理顺其劳动工资关系,要么根据特定目的维持一定的垄断,但其劳动工资收入水平却不应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因为垄断带来的尊贵地位,根据经济学原理,也是其劳动者报酬的组成部分。由此,具有垄断特征的政府机构,其公务员高薪养廉就是一个伪命题。公务员高薪,没有科学依据。在高薪的情况下仍会有腐败!如宋代的官僚收入水平在历史上是最高的,但宋代的官僚腐败问题在历史上也算是最严重的。同样的答案,在当今西方发达国家也已得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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