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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浅谈

2014-08-27黄嘉琳

卷宗 2014年7期

摘 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之一,新刑诉法虽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但实践中出庭作证率仍比较低下,已经成为困扰刑事诉讼的一项积弊。其原因既有体制方面因素,也有文化方面因素。要改变证人出庭率低下的现状,需要从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配套规则等多方面努力。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保护;规制建议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证人怠于出庭作证一直是一个困扰刑诉事业发展的“瓶颈”。新刑诉法虽新增了强制出庭和证人保护等规定,但证人的出庭状况并未得到大幅改善,证人出庭率仍然是让人无法接受之低。究竟是制度本身有问题还是制度执行力不够,值得我们进一步去探究。

1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现状

一场完整公正、兼顾实质和程序正义的诉讼活动,不仅要求控辩双方要出庭,而且需要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要出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就必然要求证人出庭。但长期以来,证人怠于出庭作证已成为困扰我国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一个难题。有数据显示,刑事证人出庭率在全国各级法院一审不到10%,二审不到1%。虽然新刑诉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证人都仍不愿意出庭,以各种理由搪塞,致使证人出庭功能大打折扣。以东部某基层法院为例,该院2013年审结刑事案件1000余件,但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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