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行为”的规范在我国法律的立场
2014-08-27胡小丹
卷宗 2014年7期
胡小丹
摘 要:从罗马法到德国普通法都对债权和物权的概念有了明晰的區别,在德国理论体系中已认定物权的变动需要一个物权变动的名义以及一个物权变动的形式,即物权行为。我国《物权法》对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在物权变动领域,我国体现形式主义原则的主要制度即物权公示制度和客观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分析本人比较认可物权行为理论,我国法律也给物权行为理论的解释留下了空间,但实际上仍未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
关键词:物权行为;物权公示;善意取得;抽象性原则
1 物权行为的概述
1.1 物权债权两分法的起源
从罗马法到德国普通法(潘德克顿体系),开始了债权和物权这些相对应概念的区分。在罗马法中就对人之诉和对物之诉的区分,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债权与物权的概念逐渐有了明晰的区分,在该理论体系中已认定物权的变动需要一个物权变动的名义以及一个物权变动的形式。萨维尼:“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的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权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它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该物权契约常常被忽视。”
1.2 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内容
采用现代德国法学体系中学者们对该理论的概括,物权行为理论包括如下三个原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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