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
2014-08-27李恋丹
卷宗 2014年7期
摘 要:本文通过对“公共场所”、“病人”、“病人亲友”等语汇在语言学范畴与刑法范畴的不同涵义进行比较分析并就“两高”2013年4月2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六)关于“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之规定的正确理解与适用,以及与此存在理论关联的扒窃入罪类型化问题进行了探讨与辨析。
關键词:公共场所;病人及其亲友财物;扒窃类型化
为遏制医院内频发的盗窃案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及患者财产安全,2013年4月2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六)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而所谓“前条规定的标准”,是指该解释第一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将盗窃入罪的“数额较大”标准由原来规定的“五百元至一千元”提高至“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新标准。据此,有人认为,凡是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行为,均应适用“两高”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六)的规定,按照五百元为追诉盗窃犯罪的入罪门槛。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解释》,至少应弄清两个前提,其一,到医院就诊的人是否均系“病人”?其二,医院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究竟是什么关系?如果医院内的特定区域本来属于公共场所,那么在这些区域实施的盗窃行为,无论犯罪对象如何,均应认定为扒窃,若将本属扒窃的行为仍作数额限制,势必导致轻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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