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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定位分析

2014-08-27周莹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卖方账户交易

周莹

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和业务流程主要涉及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而第三方支付涉及电子商务的核心:资金流。如何实现资金在交易双方之间安全、方便、快捷的流通是第三方支付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作为网上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市场规模。根据易观国际最新发布的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蓝皮书显示,2013年国内电子商务年度交易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充分说明电子商务在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对经济起如此重要的事物,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从而保障其健康的发展,从而为经济提高更有利的推动力,成为摆在政府与行业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讨论如何对第三方支付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制与保障,首先必须考虑的事其法律定位与法律性质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信誉担保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通过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来实现交易顺利进行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以其快捷、方便的特点有效的促进了买卖双方之间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第三方支付的特征

1.信用中介性。信用是一个企业立足于行业的关键之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之初,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在短期内拥有大量的注册用户。对买方来说,与卖方就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非及时性现金交易的原因就在于对第三方支付的信任; 对卖方来说,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任,才愿意在未获得资金的情况下先发出货物。因此,第三方支付的信用担保体系是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正常运营的核心和关键。

2.金融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0 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是提供非银行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支付机构,因此可以将第三方支付企业定位为准金融机构。是利用合作银行的支付通道,为用户搭建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分析、资金可控停顿的转移平台。

3.竞合现象突出。第三方支付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是以提供网关接口、支付渠道的基础上形成的。对银行而言,与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业务上的合作带来可观的中间收入,如接入网关通道手续费和清算费用等;其次,能够减少大量小额交易造成银行的人力成本和财力成本的浪费,降低各银行物理网点的营业压力; 第三,银行可以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共享客户信息,拓展优质客户与业务范围,增加营业收入。

4.同质竞争激烈。根据易观国际2013年发布的《中国第三方在线支付市场年度综合报告》,我国第三方支付产业CR4高达0. 848,虽然该数值与上年相比下降了0. 044,无法改变少数企业占据大量市场份额、市场结构单一、缺乏竞争力的情形。

5.共生性。由于第三方支付产业链涉及众多环节与企业的业务往来,第三方支付产业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而是以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核心的复杂的商业生态系统,其中即包括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用户、第三方支付网站、银行以及移动运营商等。这种现实情况使得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后续发展不仅需要自身实力的提高与服务的完善,更依赖于行业环境的不断完善与净化。

三、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质分析

1.直接到账的支付

直接到账是指交易双方中买方的资金没有迟疑的转移到卖方的账户中。在这种交易方式中,资金将直接从支付方的虚拟账户转移到收款方的虚拟账户,这种支付的实现不以特定交易行为为条件,任何约定的资金转移都可以通过这种支付形式完成,这种支付是即时和不可逆的,不存在资金滞留的问题。在这种支付中,第三方支付组织仅仅提供用于支付的平台,即支付系统和支付服务,支付组织的实现仅与支付行为本身有关,提供的仅是简单的中介服务,与支付的原因行为和可能产生的纠纷无任何关系。

2.与交易行为关联的支付

与交易行为关联的支付是指支付的款项从支付方的虚拟账户扣除后,并不直接进人卖方的虚拟账户,而是暂时由支付平台予以保存,待支付方收到卖方的给付并给予确认后,支付平台再按照买方的意愿将该款项计人卖方的虚拟账户。在这种支付形式中,支付的流程与直接到帐的支付存在明显的不同,支付平台不仅仅提供支付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还起到防止欺诈的发生的作用。虽然此时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还仅仅限于支付行为本身,但其服务范围却延伸到交易行为。支付平台本身并不担保支付方一定获得预期的给付,交易纠纷也由双方自行解决,只要支付平台收到支付方确认支付的指令即行支付,而不问支付方是否已经实际收到对方给付。

第三方支付组织一般声称自己是款项支付双方的代理人,代为支付、收取和保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相关款项。此时他们之间的关系并非传统民法上的代理关系。首先,支付平台并没有真正的代收、代支行为,第三方支付此时提供的仅仅是一个支付平台,原则上收支行为是由收支双方借助支付系统通过指令自动实现。其次,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应该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而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考虑和行动。在第三方支付中,支付组织处于中立的地位,不倾向于保护一方的利益而应兼顾支付双方的利益,按照由其提供的服务协议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支付操作,并不接受有悖服务协议的指令,并且第三方支付组织拥有交易范围内的自由处断权,即基于服务协议和所掌握的交易信息做出中立的判断。

四、结论

法律是最后的底线,第三方支付也不例外。面对法律事物,对其进行规制的前提之一就是明确其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本文对通过探讨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与法律性质、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质与定位的分析,对第三方支付后期的保障提供有意的参考与借鉴。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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