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金融法制的保守与应变
2014-08-25李国庆
金融博览 2014年8期
李国庆
在金融领域,德国人所展示出来的是一种优良传统与变革精神的融合。
在德国金融体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其始终以法律作为整个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石和保障。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多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无论是对宏观审慎监管原则的贯彻,还是对现有金融体制进行的革新,成文法一直都是金融政策调整的首要工具。
目前,德国的《联邦银行法》和《信贷法》是整个德国金融制度的法律基石。《联邦银行法》颁于1957年7月,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联邦和州两极的中央银行体系,明确了联邦银行保证货币稳定的职责,进而使保证币值稳定成为德国金融的一大特色。这部法律规定“在执行本法授予的权力时,不受政府指示的干涉”,联邦银行自此开始拥有独立于政府的地位和权利,银行体系独立运行的法律地位得到保证。同时,《联邦银行法》还规定了联邦银行可以进行除保险业务之外的证券、存贷、外汇及信贷等业务,为银行的混业经营规定了法律规则。在这两部法律的基础上,《储蓄银行法》、《保险监管法》、《证券交易法》、《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法》、《交易所法》等四十多部金融立法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德国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
在2008年爆发的席卷世界的金融危机中,德国金融法中的保守主义与严格监管规则是德国金融得以平稳过渡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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