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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信息与科技信用

2014-08-23王文寅

关键词:契约信用科技

王文寅

(中北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030051)

0 引 言

国家科技部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中指出,科技信用指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旨在评价科技活动主体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践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目的在于提高政府对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国家对科技计划管理的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科技活动主体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本文主要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科技信用。

1 现代契约理论

在研究契约问题最早和最多的法律学上,契约也被称为合同或者合约。契约概念许多学科方面都有应用,政治学说史上有社会契约说,法学上的契约有大陆法系的合同与英美法系的承诺之分,现代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对契约也颇有研究。尽管研究的角度不同,但都遵从契约的基本性质即协议这一词意。

经济学领域研究契约问题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以科斯《企业的性质》为标志。科斯认为,建立企业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其中包括与签订和执行契约有关的费用。而当存在企业时,契约虽然不会被取消,但却大大减少了,因为在同一业主的企业内部,某一生产要素不必与其他一些生产要素签订契约。基于避免风险的考虑,人们宁愿签订长期契约而非短期契约,但问题是,由于预测的困难,物品或劳务的契约期越长,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小。在由于契约期限很短而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形下,企业就出现了。总之,“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某‘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1]39-40

经济学的现代契约理论产生于20 世纪70年代,大致可分为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所谓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条款,当缔约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法院能够强制其执行。不完全契约正好相反,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契约的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这使得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故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事件引发的有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2]14完全契约理论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典型,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代表是GHM 理论。本文主要通过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科技信用缺失的原因与后果,其次简要地以不完全契约理论说明如何从合同的角度来促进科技信用建设。

2 科技活动主体的信息不对称

委托代理理论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科技活动的生产关系是主体间性的,特定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博弈关系,故可运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来研究。博弈论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产生相互作用时各个主体之间的最优决策以及决策均衡的问题。信息经济学是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给定一定的信息结构,得出什么是最优契约安排,故又称契约理论或机制设计理论。

2.1 信息不对称的定义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由于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分布严重不平衡,使得交易一方拥有较多信息而另一方不拥有或拥有较少信息。在博弈论中,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非合作纳什均衡,典型例子就是“囚犯难题”。而在信息经济学中,不对称信息按内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隐藏信息,即在签约前由于双方知识的不对称,一方不完全了解另一方诸如能力、健康等方面的信息;另一类是隐藏行为,是指签约后一方对另一方的主观活动及客观行为无法了解和约束。“隐藏信息”容易导致签约前的说谎、欺骗行为,从而造成优胜劣汰的“逆向选择”。隐藏行为则会引发“道德风险”,给人们提供签约后行骗、违约的机会。[3]398

2.2 科技活动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

科技活动的主体是人和由人组成的机构。科技信用管理的人格化对象可分为三类:科技项目出资人或科研主管部门、科研人员、科研评审机构或专家。在科研活动的不同的阶段,这三者扮演着不同角色,对他们的理论分析也需使用不同的称谓,如表1 所示。

表1 科技活动主体的不同称谓

从信用经济学的角度看,科技信用的主体是信用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科技工作者、科技评审专家、科技管理机构。一般来讲,科技管理机构是授信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评审专家是受信人。科技信用的客体是具有信用行为的对象,也是科技信用管理的对象,比如在课题申请过程中,申请内容即为信用客体;在成果上,科研项目、自选性论文和专著等即为信用客体(其中项目按来源分为国家级项目、部委级项目、省级项目和横向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一般参照上述来源,按项目具体内容进行归类)。科技信用的内容是授信人和受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科技行为失信就是授信人或受信人享受权利或履行义务不当。

科技行为之所以失信,根源是相关信息不对称,而关于不对称信息的研究,可以纳入“委托—代理”的理论框架。例如,科研管理机构把科研任务交给科研人员,二者就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管理机构作为委托人,对科技人员品质和能力的掌握程度不够完备,故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掌握信息不完整而发生授信不当,把重要课题分配给那些品质和能力均不高的科技人员,就可能导致合同不能严格履行,进而引发学术造假、科技基金浪费、科技研发失败等后果。另一方面,同样的后果也可能由授信的管理人员自身对合同履行缺乏管理而产生,或者由于评价或评审专家发生违背科技信用的行为而产生。

由于科技活动主体及其所涉专业比较分散,这就决定了科技信用信息的管理必定是一项繁杂的工程,尤其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很容易造成科技信用管理的疏漏,从而引发科技失信。然而由于科技人员和科技项目较多、信息管理技术不先进等原因,目前科技信用管理仍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如①由于缺乏可提供科技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使科研机构及科研管理机构得不到信用管理的技术和信息支持,故科技信用管理难以运作。②由于相应的科技信用评价指标及信用评估机制不完善,使科技信用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故不能对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机构及科研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奖惩。③缺乏对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机构、科研管理机构的科技信用信息获取和检索的途径,使得构建科技信用管理机制具有一定障碍。④科技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和某些有关的认证、评定部门缺乏,使得虚假信息盛行。

3 科技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项目的申请、评审和批准(立项)阶段,科技项目出资人可以看做发标方,科技人员可以看做竞标方,立项评审专家可以叫做竞标方专家。发标方对竞标方并不完全熟悉,对后者提供的信息及其真实性无从全面把握,故需要借助专家来进行信息甄别。但即便在专家和竞标方之间,仍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为专家对竞标方的科研成果、科研能力、科研诚信等不可能做到完全掌握。于是,那些善于吹嘘、包装甚至作假的申请者,就有可能处于专家给出的排序的前面,从而获得立项的可能性就大一些,就容易出现“逆向选择”。科技信用风险管理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通过制度的、技术的、诚信的措施和手段,降低发生“逆向选择”的风险。

确定立项之后,通常有一个签订合同的程序,但通过合同来防范科技信用风险的程序只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因为任何合同都不可能完全无缺,所谓完全合同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在合同制订之后,发标方和竞标方就变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委托代理机制中,发包方是委托人,承包方是代理人。作为代理人,普遍都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即试图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来完成合同中的任务,甚至于以作假手段伪装成果,这就是典型的不诚信、不守诺、不守信用,委托人在这里就面临着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即代理人通过隐藏信息或隐藏行为来搪塞委托人。

在成果评审阶段,组织评审的部门对评审专家的品质和水平并不是很了解,因此,评审阶段隐藏着由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道德风险,即可能产生诸如照顾关系、打压异己等舞弊行为,其结果是一方面造成“国际、国内领先”的不实鉴定,另一方面使得评奖结果不客观或不合理。

4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后果

科技信用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是科技行为失信。科技行为失信毒化了科研风气,挫伤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损害了科技事业的神圣性。

科技信用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后果之二,是增加了科技信用管理的费用。这是因为,科技信用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越大,所产生科技信用风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则为降低这种风险所付出的成本就越高。首先需确定受信者即科研委托对象的费用。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受信主体是私人信息拥有者,他既然可以通过制造虚假信息来获得收益,就有可能去欺骗;而作为信息不足者,授信主体要获得对方的真实信息必须耗费很大的人力财力进行尽可能详细的调查。其次是保证履约的费用。信用并不会因签约而自动建立,签约后的机会主义比比皆是,而机会主义之所以能够存在,重要条件就是信息不对称。授信方为减弱受信方的道德风险,就要不断对后者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促使其恪守约定,诚实践履,这样便使得监督考核费用大大增加。再次是违约发生后的纠纷所引起的费用。如果一方选择了个人机会主义,就造成另一方利益受损,交易纠纷便由此而起。一旦出现纠纷,受损方必然会申诉甚至诉诸法律武器,追缴应得利益,这也是要花费成本和时间的。[4]

科技信用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后果之三,是科技计划不能圆满完成,使科技资源被浪费,国家利益也受到损害。本文以信息不对称时的交易博弈予以说明,如表2 所示。从表2 可以看出:①如果科技工作者和科技管理者都守约,则二者都受益,且国家也受益;②如果科技工作者守约而科技管理者违约,则科技工作者不受益,科技管理者可能受益但国家利益受损;③如果科技工作者违约而科技管理者守约,则科技工作者可能受益但国家利益受损,科技管理者不受益;④如果科郊工作者和科技管理者都膝约,则二者都可能受益,但国家利益受损。可见,在全部支付矩阵中,除了双方都守约的情形以外,其他策略组合都意味着国家利益将受损。所以,只有所有主体都具备科技信用,才能实现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表2 科技管理者和科技工作者的博弈矩阵

5 不完全契约与科技合同

5.1 不完全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包括许多内容,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理论和GHM 模型。威廉姆森发展了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他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将交易费用分为签约之前的交易成本和之后的交易成本,前者是指合同起草、谈判、保证落实的成本,后者则包括不适应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及建立和运行成本等。上述费用的存在,导致了契约的不完全性,故需要产权制度和组织制度来弥补。[5]33-35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代表是由格罗斯曼(Grossman)、哈特(Hart)、莫尔(Moore)等共同创立的GHM 理论。哈特认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使得明晰所有特殊权力的成本及拟定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故不完全契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第一,在复杂的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想得太长远,并为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做出计划。第二,即使能够做出单个计划,缔约各方也很难就这些计划达成协议,因为他们很难找到一种共同的语言来描述各种情况和行为。第三,即使各方可以对将来进行计划和协商,他们也很难用下面这样的方式将计划写下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外部权威如法院,能够明确这些计划是什么意思并强制加以执行。”[6]25-26

5.2 科研合同的不完全性

这里的科研合同是个泛称概念,指当事人之间为某个科学研究项目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中有“技术合同”一项,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而确认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合同是信用管理的主要形式和手段,对于科技信用管理也是如此。合同的重要功能就是可减小市场经济的风险与不确定性。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合同主体之间基于互利而进行合作,预先安排交易秩序,在合同框架内把他们未来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确定下来,这实际上就是把外在因素内在化,把不确定性因素确定化。然而,由于科技人员的有限理性、科研活动的风险与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监督费用的有限性,科研合同的制定和执行往往都是不完全的。合同末提到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就是对这种不完全性的默认,而“违约条款”也是对不完全性后果的一种预案。即便是所谓完全的合同,由于人的机会主义甚至道德风险,也可能得不到严格执行。一旦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不仅使当事人受损,而且也会引起连锁反应,击破一连串的“确定性”安排,诱发更大的不确定性。合同本来是用来避险的,但合同的执行也有风险,一旦出现了违约行为,就会孕育更大的风险。因此,要有效发挥合同的作用,必须对合同的制定特别是履行加以管理。

在合同关系中,道德风险的承担者不是违约者,恰恰相反,违约者的行为正是出于“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他的利益不但不受损反而有所增进,因而他不是风险承担着。道德风险的承担者是合同关系中的“他人”,甚至是社会,即他人或社会冒着风险与可能的违约者发生关系。这里道德风险的承担者也不是科技工作者,而是社会或与科技工作者订立合同的一方。

为预防和处理科研合同风险,除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需尽可能做到详尽、严密及有应对变化的条款外,还要求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发包方要实施严格的合同管理,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进行审查、监督和控制;第二,科研单位要进行规范的“内部控制”,对本单位课题组和科研人员履行合同的情况实施全程的、系统的、动态的监督;第三,科研人员要树立重合同、守信用的意识,自觉遵守科研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打造自身的人力资本。

[1][美]科斯.企业、市场和法律[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9.

[2]李凤圣.契约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4]王文寅.信用、信息和交易[J].中国流通经济,2008(7):67-69.

[5][美]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6][美]哈特.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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