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应为乌龙指事件负全责
2014-08-21熊锦秋
中国经济周刊 2014年32期
关键词:信息
熊锦秋
近日,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存在内幕交易”等进行争论。在最后阶段,审判长建议庭外调解,如调解不成再择日宣判。
围绕乌龙指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光大证券代理律师认为,某媒体在光大证券董秘梅键否认前已报道“光大70亿乌龙指事件”,并已广为转载,符合监管部门“内幕信息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或理解,则内幕信息丧失非公开性”的要求。
笔者认为,某媒体报道“光大乌龙指事件”,难以达到投资者广泛知悉或理解的效果;因为某媒体又不是信披义务人,法律没有规定它对所报道的信息绝对正确承担责任,投资者又如何相信它?
事实上,光大证券董监高才是乌龙指事件的信披义务人。按2013年11月20证监会微博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发行人、收购人、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还包括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有重要影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陈述。现实中,只有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投资者才敢相信。本案中,光大证券董监高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下午2点22分没有披露乌龙指信息之前,这个信息就是内幕信息。
光大证券发生乌龙指,由于本身作为上市公司,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指引和规制;但如果不是上市公司或发行人等,其他一般市场主体发生乌龙指,是否可不用进行披露并马上进行对冲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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