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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不应觊觎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

2014-08-21严伟

中国经济周刊 2014年32期

严伟

不能让农民用“三权”换城市户口

刚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用了整整一节文字,强调在户籍改革的过程中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尤其不能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简称“三权”。《意见》同时提出,“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笔者认为,这一表述或提醒非常重要,户籍改革本就不应该和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发生联系。

农民对承包地应拥有长久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至少100年

2013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承包地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但是我们应当承认,至少在承包期间,在一个长久期间,承包地的收益属于农民个人所有,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用承包地交换城市户籍,哪怕是“自愿、有偿”,但其实质就是用农民的私人收益换取城市户籍。

在长久承包期间,农民如何处理自己的承包地,就像处理自己的其他家庭财产一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农民有权自主决定把承包地的使用权或抵押,或出租,或出售。所谓“自愿”、“有偿”,貌似温和,但真正实施起来,十有八九是“行政命令,粗暴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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