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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完善

2014-08-21陈恪玮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5期

【摘 要】由于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交易逐渐频繁,除了日常生活发生了巨大改变之外,在法律领域,电子证据也随之产生。从传统证据制度的角度来看,电子证据无疑给旧的证据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无论从司法实践还是法律的发展来看,确立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完善电子证据规则都迫在眉睫。

【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诉讼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界定

目前对电子证据具体涵义的理解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美、德等国对电子证据持广义理解,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数据电文、电信信息、互联网信息等计算机信息。而对电子证据的狭义理解则认为电子证据是指电子网络信息,即能够被个人或者计算机系统浏览、察觉的数据信息。我国采用的是广义上的理解,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对此有所规定,我国法律所用的数据电文包括所有的电子、磁等产生的资料。这一概念几乎包括了所有电子形式的资料数据信息。除了我国立法的规定,我国不同的学者对电子证据定义也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也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此外,有关电子证据概念的表述还包括: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应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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