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2014-08-21卜孟姣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5期
卜孟姣
【摘 要】加强行政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的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的必需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机动地处理问题。但是,要想实现行政法治,就必须对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因此,正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不断地加以完善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权利滥用;司法审查;监督体系
行政裁量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具有侵蚀性和扩张性,如果不能有效对其控制,必然会出现权力的滥用或者异化的情形,不可避免出现损害个人利益,甚至公共利益的情形。正确实施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充分发挥行政主体主观能动性,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弥补立法的不足,保障个案处理的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
(一)法律规定存在问题。虽然我国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很多,但大都过于宽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范围和幅度细化不够,有的法规只规定了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对处罚种类未做规定,且法律条文的“弹性”较大,又缺乏相应的细则和立法解释。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没有详细规定。
(二)实践中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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