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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的基本精神

2014-08-21郑露萍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5期

郑露萍

【摘 要】宪政是现代国家的标志。在构建宪政国家的过程中,许多国家有宪政之名,而无宪政之实,究其原因,是宪政精神并未真正地融入到国家政治制度的实践之中。宪政是建立在宪政理念、宪政文化和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一系列原则,并非仅仅是拥有一部宪法就能实现宪政。鉴于此,文章主要阐述了宪政的内涵及宪政的基本精神。

【关键词】宪政;宪法;基本精神;民主

宪政作为现代社会政治体制的一种价值选择,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从而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宪政化。但是,在构建宪政国家的过程中,宪政之名时常被唱响,但宪政之实则从未降临。究其原因,是宪政精神并未真正地融入到国家政治制度的实践之中。因此,国家的宪政建设必须在合理转化传统观念的基础上正确认识宪政的基本精神。

一、宪政的含义

宪政是一个舶来品,最早萌芽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是西方政治文明在相当长时间积淀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标志。长期以来,中外学者对宪政做了认真研究,并从不同角度对宪政进行了定义。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宪政就是民主政治。毛泽东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其二,宪政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国家权力要依照宪法运作,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其三,宪政就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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