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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居义务的文献综述

2014-08-21江袁园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5期

【摘 要】夫妻是否存在同居义务,这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但是关于同居的概念以及同居义务包含什么内容,却一直得不到一个明确的界定。文章首先立足于同居概念的讨论,力图在模糊的学界讨论中使之尽量清晰。同时,对同居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国内国外对比后的深入分析,使得同居义务的内涵明确化。

【关键词】同居;忠实义务;同居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以前往往羞于启齿的“同居”问题也大大方方地被摆到台面上来说。自然,同居包括未婚同居和已婚同居。未婚同居在相对开放的二十一世纪已屡见不鲜,当然,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只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限度内,想必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已婚同居却不是那么简单。在大多数人看来,男女之间的婚姻就必然包含着同居这一项义务——其不仅属于道德范畴,还属于法律范畴。但从我国《婚姻法》中看来,这一观点似乎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婚姻法》始终未将其明确载入其中。因此,夫妻间的同居是否作为一项义务使得学术界的争论好不“热闹”。

一、同居的概念界定

(一)国外

从国外学者中,现代美国学者C.L.格尔的见解,同居包括以下三层含义:首先,同居指和一名异性一起生活,改异性未婚。其次,同居指与该未婚异性一起生活的频率为持续三个月以上且每周四次以上在同一居室。最后,同居所针对的是两个成人异性。而美国学者D.E.奥尔迪则认为,同居是“共同居住,没有法的、文化的或宗教承认的长处,而是存在情绪的、肉体的和智慧的紧密的异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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