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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2014-08-21吴尘

青年与社会 2014年15期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的发布引发了学界热烈的讨论。该案件的争议点在于没收较大数额财产是否要举行听证,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等”字应作何理解。文章将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进行法律解释,并最终证明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当适用听证程序。

【关键词】没收较大数额财产;听证程序;法律解释

一、案件回放与法院判决

2005年6月2日,金堂工商局会同金堂县文体广电局、金堂县公安局对原告黄泽富、何伯琼、何熠的门面房进行检查,因原告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金堂工商局出具了《扣留财物通知书》,决定扣留原告的32台电脑主机。何伯琼对该扣押行为及扣押电脑主机数量有异议遂诉至法院,认为实际扣押了其33台电脑主机,并请求撤销该《扣留财物通知书》。2005年10月8日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维持了该《扣留财物通知书》,但同时确认金堂工商局扣押了何伯琼33台电脑主机。同年10月12日,金堂工商局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在何伯琼商业楼扣留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对金堂工商局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金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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